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素包括:
1. 主體特定:
本罪的主體只能由單位構成。
2. 主觀過錯:
主觀上須為過失。
3. 侵害對象: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與公民人身安全及國家建筑管理制度。
4. 客觀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意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在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五大環節中,因違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下降,從而引發嚴重安全事故的犯罪行為。
該罪特殊的責任主體包括上述各參與方。
主觀心理狀態屬于過失,即對違規行為持故意態度,而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則疏忽大意。
客觀上,必須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并最終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的行為。
“重大安全事故”通常指死亡人數超過1人,或重傷人數超過3人,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萬元的事故。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眾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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