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誤處理?
一、施工單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約定的,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受理。
二、當影響工期事件具有持續性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階段性工程臨時延期報審表進行審查,簽署工程臨時延期審核意見后報建設單位。
當影響工期事件結束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最終延期報審表進行審查,簽署工程最終延期審核意見后報建設單位。
三、項目監理機構在作出工程臨時延期批準和工程最終延期批準之前,均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
四、項目監理機構批準工程延期應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后;
3、施工進度滯后影響到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施工單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費用索賠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六、發生工期延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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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誤和工期延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工期延誤是施工單位組織不力或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 而工期延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可以通過向建設單位、監閥單位申請獲得批準而增加工期的。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09)》 第九條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的,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加快進度,實現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2、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明確每日歷天應賠額度。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5%。誤期賠償費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在結算款中扣除z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嘩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工程延誤和工程延期的區別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延期與工程延誤的區別如下:對于承包商來講,屬于業主應承擔的責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長,這種就叫工程延期;屬于承包商應承擔的責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長,這種就叫工程延誤。工程延期——承包單位不僅有權要求延長工期,而且還有權向業主提出賠償費用的要求以彌補由此造成的額外損失。工程延誤——損失由承包單位承擔。同時,業主還有權對承包單位施行誤期違約罰款延期是由業主承擔責任,而延誤則是由承包商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工程延期與工程延誤一樣嗎
工程延期與工程延誤實質不同。工程延期時,承包方不僅有權要求延長工期,還有權利向業主索償以彌補額外損失。反之,工程延誤的損失完全由承包方承擔。業主甚至有權對承包方進行誤期違約罰款。
從承包商的角度,工程延期與工程延誤意味著不同的責任歸屬。工程延期,意味著延期是因業主應承擔的責任或原因導致的工期延長,故稱之為工程延期。工程延誤則反之,指的是承包商自身應承擔責任或原因導致的工期延長,稱之為工程延誤。
兩者均涉及工程未按期完成,但關鍵區別在于:工程延期由業主承擔責任,而工程延誤的責任則落在承包商身上。理解這一點,有助于在項目管理中明確責任分配,合理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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