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是一直有效的。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后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但需要在6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書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是2年。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第一百五十五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分析:判決書生效之后是會在互聯網公布的,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后,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后生效。 如果對方沒有上訴,則過了15天后立即生效。如果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判決書,分別計算上訴期間。如果上訴期是法定假日的,則延期計算。在法院受理一審上訴后,原一審判決尚不生效,以后是否生效,要根據二審法院的判決情況來定。
法律分析:法院判決書的生效時間為: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在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那么在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法院判決書生效。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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