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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解讀(什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4-09 17:04:44

工程合同類型一般有三種

工程合同主要包含以下三種類型: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2、建設工程設計類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類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主要指的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合同,通常該合同需采用書面的形式進行簽訂。
簽訂工程合同注意事項
1、對方如是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加蓋其單位的公章?;蛘邔Ψ降慕涋k人應提供加蓋了其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托書。
2、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
4、爭取取得對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5、合同文本一般都為多頁打印,雙方應在合同上加蓋騎縫章,以免出現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換的爭議。
6、合同中的簽字最好使用藍黑鋼筆水書寫,這樣能夠明顯區分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民法典解讀—建設施工合同

民法典解讀——建設工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篇的第十八章為建設工程合同,共計21條(第七百八十八條至第八百零八條)。相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共計18條?!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了2個條款,即第七百九十三條和第八百零六條。

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

本條主要是關于施工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工程價款的處理的規定。本條法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但是與第二條和第三條又有所不同。

1、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表述為“非法轉包”,因為轉包行為本身就違法,所以非法轉包的表述并不嚴謹,甚至可以反推存在合法轉包。本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第一款直接表述為“轉包”,即轉包行為均是違法行為。

本款同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相呼應。同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相呼應(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關于解除合同,可以依照約定解除事由和法定解除事由行使解除權。本款通過立法方式作為法定解除事由,發包人行使解除權僅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即可(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本款適用的情形為承包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中禁止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發包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如何認定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可以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的規定。

其中認定轉包的內容如下: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八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轉包,但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外: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合同約定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承包的范圍是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專業作業承包人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專業工程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八)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其中認定違法分包的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十二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施工總承包合同范圍內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四)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五)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六)專業作業承包人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p>

實務中可以參照上述文件規定來認定轉包和違法分包。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6.1.1條,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于發包人違約:……;(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監理人。

第16.1.3條,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第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上述約定的意思就是: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情形時,承包人發出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的通知,28天內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暫停施工;承包人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考慮到上述內容為約定解除的內容,需要當事人雙方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本款直接經立法成為法定解除事由,承包人可以依照本款規定解除合同。

在適用本款解除合同前,需要滿足幾個構成要件:

(1)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實務中如何區分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8.1條規定,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也就是根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來認定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2)或發包人不履行協助義務,實務中哪些義務屬于發包人應當履行的的協助義務?

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的第1.10.4條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第2.1條許可或批準(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和第2.4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等條款約定的協助義務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發包人需要履行哪些協助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協助義務并不等于次要義務。只要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的,就可以認為發包人沒有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3)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

因(1)或(2)的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

(4)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需要催告發包人,并且給予合理期限?!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上述法條均與本款的規定相呼應。在實務中,如出現承包人沒有提供施工場地、辦理施工所需的相關手續、無法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承包人要積極進行催告,并給予發包人合理期限(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具體期限),如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解除的前提條件是合同合法有效,已經履行的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及方式進行,基于施工合同的特點,不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即已完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這是實質上是合同解除后的一種補救措施。

如果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處理。

兩個法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影響

1、就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進行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是承包人能否主張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的關鍵。

因此在實務中,特別需要重視過程驗收及竣工驗收,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均可以主張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法定解除事由的基礎上,針對建設工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又增加了兩種法定解除事由。

因此在實務中,發包人和承包人要特別注意,一旦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的構成要件,要積極固定證據,在慎重考慮后決定是否行使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也就是說發包人或承包人在對方符合法定解除事由情形時,必須在一年的時間內決定是否行使,超過一年的時間后,就不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規定解除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

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施工合同 。可是 建設工程合同 應該主要包含哪些內容呢本文為您詳細解讀。 一、合同的簽訂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對于實行 招標 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發包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應當與招標文件、 投標 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相一致,承發包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后,不應該再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補充協議。 二、合同的主要內容 可以依據國家頒布的有關合同示范文本擬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專用條款,并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6)設計文件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若涉及到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可能會被要求采用FIDIC條款,其他類型的建設工程項目也可以參照FIDIC條款起草并簽署相關的合同文本。 三、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支付 工程款 是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發包人應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應按時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發包合同有約定的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和結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返還的質量 保證金 、 履約保證金 和保修金等款項。發包人應履行下列主要責任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2)按照約定的分工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各種材料和設備; (3)解決施工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下列主要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按期開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關特殊工種考核合格證明的作業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 (2)接受發包人的必要監督; (3)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設; (4)對建設的工程負瑕疵擔保責任。 五、 合同解除 承發包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關的約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承發包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 解除合同 。 1、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 承包合同 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發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結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結算條款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但修復后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且無法修復,發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張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行使解除權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 (3)沒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后,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 清算 條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還應當履行通知、協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約義務。 六、 合同無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1)承包人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名義的; (3) 招標投標法 規定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2 、應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工程驗收是否合格,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果: 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③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的,發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設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及承包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窩工損失以及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發包人的損失。 (3)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資質的 建設施工企業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簽訂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繳。 七、無效 合同的效力 補正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墊資條款的效力及處理原則 承、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不要求發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發包人支付墊付工程款的條款,應當認定有效。 應注意下列情形: (1)承、發包雙方有無約定墊資本金及利息,將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 ①僅對墊資本金有約定,對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不得請求發包人支付利息; ②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 欠款 處理。 (2)承、發包雙方可以約定墊資的利息計算標準,但雙方約定的墊資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 貸款利率 的部分無效。 九、 違約責任 的約定 發包人不按約支付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價款的會產生違約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不能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況時會產生的違約的法律后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設工程 合同履行 過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發包雙方在簽約時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后,承包方應迅速采取保護措施以盡力減少損失,并在最短期限內通知發包方損失情況。如因承包方未及時采取有關的保護措施或未履行盡快的通知義務,致使損失擴大的,承包方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在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結束后及時提供證明。 知識總結:簽訂建筑 工程合同 時,要注意其中包含的條款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不合理的條款都有可能會造成合同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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