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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知識(關于工程分包的規定有哪些)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4-09 17:33:35

工程分包包含哪些

工程分包包含以下內容:

1. 專業工程分包:這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專業工程部分,如鋼結構、機電安裝等,由專業施工隊伍進行承包。這些分包涉及專門的技術和工藝,需要專業施工團隊完成。

2. 勞務作業分包:這是建筑工程中的勞務部分,如砌筑、抹灰等,由勞務施工隊伍進行承包。勞務分包主要涉及具體的施工操作和勞動力資源的管理。

3. 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分包:此類分包涉及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兩個方面。承包方不僅承擔施工任務,還參與項目的設計工作。這種分包模式有助于提高工程的整體性和效率。

4. 材料設備分包:這類分包主要涉及建筑材料的采購和設備供應。例如,某些特定的建筑材料或設備的采購可能由專門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完成。這種分包能確保材料設備的質量和供應的穩定性。

詳細解釋如下:

在工程領域中,分包是一種常見的合作模式。分包商與總承包商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部分工程任務。這種合作模式有助于發揮各方的專業優勢,提高工程效率和質量。專業工程分包要求承包方具備相應的技術資質和實力,確保專業工程的質量。勞務作業分包側重于勞動力的組織和管理,確保施工現場的勞動力需求得到滿足。設計與施工一體化分包強化了設計與施工的銜接,減少溝通成本,提高項目的整體效率。而材料設備分包確保了工程項目所需材料設備的質量和及時供應,為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每種分包模式都有其特定的應用場景和優勢,根據工程需求選擇合適的分包模式至關重要。

工程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

工程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民法典》《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最高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均規定了工程轉包、分包問題。建筑工程的發包人不得轉包、違法分包。所謂轉包,就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所謂分包,就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因轉包、違法分包簽訂的合同無效。
一、工程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
《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轉包與分包有哪些區別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轉包與分包的區別在:
1、所謂的分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2、所謂的轉包:
轉包則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
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三、轉包法律特征有: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
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后,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轉包后,在轉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定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轉包人與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什么是分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與轉包的聯系與區別
所謂轉包,是指承包者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的行為。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于,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二者的共同點是,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分包的合法條件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違法分包的處罰
違法分包的處罰(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5)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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