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可以確定的,故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
一、工程款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
這種違約糾紛的特點是,工程款是可以確定的,故這種糾紛法律比較簡單。這類糾紛形成的主要原因發包方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違約拖欠,主要表現為的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方有支付能力無故拖欠工程款。
2、關于總包、分包問題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從而引起的糾紛。
3、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未取得遞交結算文件的證據,發包方不予答復且事后不承認收到;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答復;承包方制作結算文件遞交發包方,發包方不予認可而引發的工程款結算糾紛。
4、建筑材料品質之爭引起的工程款糾紛
這種表現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結算糾紛。
5、質保金糾紛
該類糾紛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竣工后出現維修事項,承包人在保修期內履行了維修義務但無法直接取得證據,發包方事后不予承認維修事實以承包方未盡保修義務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發了糾紛。
6、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
合同瑕疵引發的工程款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引發合同無效糾紛。
7、包含工期延誤的工程款糾紛
這類糾紛較為復雜。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進場條件、中途擅改設計、未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窩工、惡劣天氣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順延工期未經有效確認,工程竣工后在結算方面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延誤責任,往往使案件變得較為復雜。
二、工程款糾紛在多長時間內可以起訴?
工程驗收合格后的2年內起訴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經常因法律意識淡薄或礙于情面怕影響與建設方的關系等原因而錯過訴訟時效。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可以通過一定的主張權利行為得以中斷,中斷后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無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解決,具體如下:
1、協商與調解:雙方協商或第三方調解來解決糾紛。面對面溝通、電話交流或書面函件往來,明確工程款的具體金額、支付期限及違約責任等。
2、證據收集: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收集相關證據,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購單據、工人工資單、現場照片、視頻資料、電子郵件及短信溝通記錄等,證明施工事實及工程款的存在。
3、法律途徑:協商與調解無果,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包括起訴狀、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等。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證據情況,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無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可以通過法律解決,具體如下:
1、準備起訴材料:起訴狀、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等。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證據材料按照法院要求整理并提交。
2、提交法院:起訴材料提交至有管轄權的法院。選擇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3、參與訴訟:按照法院通知參加庭審活動,在庭審過程中發表意見、提供證據材料。
4、執行判決: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被告依法履行判決內容。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預防無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的建議,具體如下:
1、簽訂書面合同:工程施工前,與對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關鍵條款。
2、加強內部管理: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施工管理制度,確保施工過程中的每一項工作都有據可查、有證可依。
3、及時催收工程款:施工過程中及工程竣工后,向對方催收工程款,避免工程款長期拖欠導致糾紛發生。
4、法律咨詢與援助: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遇到問題時,應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律機構獲取法律建議和援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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