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陰陽合同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該司法解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然后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制定的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民法典建筑工程司法解釋一
一、合同效力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的規定包括第1-7條。本部分主要是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情形、無效損失承擔和新“黑白合同”效力問題的規定,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借用資質、規避強制招標、中標無效、發包人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勞務分包的發包人不是總承包人和專業分包人(專業承包人)。2、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無效導致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本部分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借用資質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出借方與借用方對此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規定了在新“黑白合同”情況下,合同內容以中標合同為準。通過招標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情況下,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后簽署“黑白合同,即“另行簽署實體權利義務與中標條件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同時本部分還規定,變相降低工程價款的合同內容無效。 二、工期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工期問題”的內容為第8-11條。本部分主要是關于建設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順延問題的規定,包含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規定了開工日期的認定標準。根據本部分內容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工程開工日期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為準,特定情況下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日期、承包人實際進場施工日期為開工日期。根據上述規定不能確定開工日期時,應當綜合考慮相關文件載明的時間、何時具備開工條件,認定實際開工日期。2、規定了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標準。根據本部分內容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即為竣工日期,特別情況下,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3、規定了工期順延的認定問題。根據本部分內容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經簽證等書面方式確認的,以約定方式確認。如果發包人不承認工期順延的請求,但承包人能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的,予以支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的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在施工過程中,因質量爭議需要進行質量鑒定的,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不合格的,承包人工期不予順延。三、工程質量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工程質量問題”的內容包括第12-18條。本部分主要是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承擔、質量訴訟與反訴程序,以及缺陷責任期等的規定包含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規定了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的承擔問題本部分內容規定:(1)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由承包人承擔,并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發包人過錯包括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發包人提供的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發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設備材料不合格、發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承擔的分包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同時規定,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質量不合格為由主張拒收或賠償;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3)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2、規定了承包人工程質量訴訟與發包人反訴的審理程序問題本部分內容規定:(1)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發包人可以以總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2)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發包人以工程質量問題為由提出反訴,要求承包商支付違約金或修復的合理費用等損失的,法院可以合并審理。(3)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損失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3、規定了缺陷責任期和質保金返還問題該部分內容規定:(1)缺陷責任期滿,發包人應返還工程質保金。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再加上當事人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屆滿,返還質保金;(2)當事人未約定缺陷責任期的,該期限為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2年;因發包人原因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滿二年。四、工程計價結算、墊資和欠付工程款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工程計價結算、墊資和欠付工程款問題”包括第19-27條,主要是關于建設工程工程以什么方式計價結算,以及墊資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計算問題的規定,內容包含如下3個方面:1、工程計價結算的標準和方式(1)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方式計價結算。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方式計價和結算工程款。(2)設計變更部分的計價。如果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設計變更部分的計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參照簽約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3)工程量計量爭議的問題。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按照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4)“黑白合同”情況下如何結算的問題。無論是強制招標項目還是自愿招標項目,當事人簽訂的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的,都應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依據。自愿招標項目中,發包人將自愿招標項目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亦有權要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但因客觀情況發生了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合同的除外。(5)數份合同全部無效的計價依據。如果同一項目數份合同均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可以依次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6)結算文件審核中的“默認”制度:如果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有權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2、承包商墊資利息的計算墊資不同于欠付工程款,司法解釋對這兩種情況的處理也完全不同。(1)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按約定;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不能計取利息。有約定利息,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不支持承包人的利息要求。(2)沒有約定墊資的,視為工程欠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項目墊資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3、發包人欠付承包商工程款的利息計算(1)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2)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a)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b)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c)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五、工程鑒定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工程鑒定問題”的規定包括第28-34條。本部分主要是關于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等鑒定問題的規定,包含如下7個方面的內容:1、當事人雙方在訴訟仲裁過程中就合同價款達不成一致,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造價鑒定,合同規定無需鑒定部分除外。如約定固定價款的,即無需再做造價鑒定,即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簽署訴前結算協議的,一般無需再做造價鑒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造價鑒定的,法院應不予準許。3、訴前造價咨詢意見的效力,要看雙方明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4、鑒定的范圍為爭議事實。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5、一審未鑒定,二審是否能夠鑒定由法院依法確定。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6、法院依法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范圍和期限。法院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范圍、鑒定期限等。7、應當對雙方有爭議的鑒定依據進行質證。鑒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法院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關于“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規定包括第35-42條。本部分主要是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享有主體、優先效力、行使優先權的前提條件、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效力等的規定,包括如下6方面的內容: 1、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如果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2、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先效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3、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也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將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并優先受償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4、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不能主張優先受償。5、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6、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則約定無效。七、實際施工人及其他問題1、轉包人、違法分包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根據本司法解釋規定,轉包人、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2、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享有代位權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3、《民法典》和司法解釋適用的問題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規定,本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是也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
建工司法解釋(一)
建工司法解釋(一)是對我國建筑工程領域相關法律規定的重要補充和解釋,對于解決建筑工程糾紛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建工司法解釋(一)的主要內容
建工司法解釋(一)對建筑工程合同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規定。首先,它明確了建筑工程合同的性質、成立要件和效力,為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其次,它規定了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責任承擔,有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此外,建工司法解釋(一)還對工程質量、工期、造價等關鍵要素進行了詳細規定,為處理相關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二、建工司法解釋(一)的適用原則
在適用建工司法解釋(一)時,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法院在審理建筑工程糾紛案件時,應充分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和利益訴求,依法作出公正判決。同時,合同雙方也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誠信履行合同義務,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建工司法解釋(一)的實踐意義
建工司法解釋(一)的出臺,對于規范建筑工程市場、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能夠為法院審理建筑工程糾紛案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還能夠引導合同雙方誠信履行合同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同時,建工司法解釋(一)的實施也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質量、保障工期和造價的合理性,推動建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
建工司法解釋(一)是我國建筑工程領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詳細規定了建筑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方面的問題,以及工程質量、工期、造價等關鍵要素的認定和處理。在適用建工司法解釋(一)時,應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它的出臺和實施對于規范建筑工程市場、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相關推薦:
建筑合同司法解釋(民法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工程款支付承諾書(工程款支付承諾書)
工程違約責任承諾(安全違約承諾書怎么寫)
工程合同律師(工程合同糾紛律師怎么收費)
工程部管理制度(工程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