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有什么?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4、過錯原則;
5、公平原則。
二、民事訴訟證據有什么性質?
(一)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于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
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鑒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二)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系。也就是說,只有對于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系,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三)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材料,民事案件中定案的依據材料必須符合法律,提交給法院的證據必須與該民事案件存在內在關聯。
民事訴訟中規定的 舉證責任分配 包括: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 2、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 不承擔責任 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是 舉證責任倒置 的情形。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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