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權的概述及其法律規定
在建筑業中,工程承包是普遍現象,根據雙方約定,承包商為業主提供建設服務并收取價款。
然而,當工程完工后,業主往往無法按合約期限支付款項,這時承包方可對工程實施折價或者拍賣,同時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那么,究竟何為“工程款優先權”,以及在相關法律中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建筑工程款優先權如何得以有效行使
關于建筑工程款優先權在實際運用中的問題,首先需要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發送催告通知,明確指出請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已完工工程之價款。
若發包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承包方可援引并享有優先權進行主張。
在此過程中,承包人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來實現優先權的行使:
第一種是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共同協商,對工程款進行折價處理;
第二種則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依法對建筑工程進行拍賣。
在申請拍賣的過程中,承包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同時還需提供相關證據,用以證明法定優先權的存在以及具備了行使該權利的條件。
此外,承包人亦可選擇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待判決生效后,再通過強制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工程款債權優先受償權
工程款債權優先受償權,旨在維護建筑承包方權益,在發包人違背建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承包方有資格直接干預并支配其施工的項目,且此權力具有超越普通債務及抵押權的優越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18個月
建筑工程款項優先權原則上享有18個月期限,此乃法律對承包商維護自身權益的具體措施。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承包方需在該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自發包方應支付建設工程款之次日起算。
此為不可逆轉的固定期限,不受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影響。
若承包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主張,將可能導致優先權的喪失。
實踐操作中,承包商務必精確把握發包方應付工程款的日期,并在此期限內依法主張優先權,以確保自身權益最大化。
相關推薦:
工程合同簽訂注意事項(簽訂工程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履約情況是什么)
工程款優先權(工程款優先權屬)
工程事故賠償(工地出事故怎么賠償)
公路工程監理招標(公路工程監理費用超過多少必須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