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一、合同主體應適格
對通過市場跟蹤所選擇的合同當事人,應核查其****、資質證書、企業資信、注冊資本等工商登記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及驗明其是否具有主體資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對于聯合體投標的項目,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具有相關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并應由聯合體各方共同確定聯合體投標單位的牽頭人。
對于代訂合同的經辦人,應請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核查其是否處于委托書的委托權限和期限內。
二、合同內容應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內不得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內部分相關條款的無效。
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而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施工合同將導致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在勞務分包合同中,對于分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期、質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等義務,施工企業經常使用“罰款”作為此類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但“罰款”一詞主要使用于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制裁,對于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則不宜適用,而應使用賠償金、違約金等合同用辭。
在材料設備采購合同中常有“隨建設單位的付款情況付款”的條款,但此等說法構成合同約定的模糊,出賣人有權隨時請求作為買受人的施工企業支付已供貨物的價款。
三、合同用辭應規范
合同用辭應表述準確,同樣用辭的涵義應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表述。
四、合同形式應與合同內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采購過程中,一方面由于建筑施工企業的各職能部門人員比較熟悉購銷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筑施工企業比較重視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關簽字蓋章手續較購銷合同的繁瑣,合同經辦人員往往簽訂《材料購銷合同》以實現簡化蓋章手續而保障工程進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實際簽訂的合同并非屬于僅負責材料供貨及運輸的購銷合同,而是屬于尚包括材料安裝及驗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對于一些石材、保溫材料的供應合同。
在此等情況下,由于受到材料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局限,從而未能在合同內約定工期、工程質量驗收及詳細結算依據、程序等條款,一旦施工企業在產生合同糾紛下追討供貨商的工期違約、質量驗收不合格等的賠償,則很難找到相應的合同依據。
五、重視黑白合同
“白合同”即在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的合同。一些建設項目的發包人可能要求與承包人在備案合同基礎上另行簽訂相關的補充協議,并在其中就價款、工期、質量、讓利、取費等對承包人提出相對“白合同”而言更為苛刻的合同條件,以作為執行合同使用,從而構成“黑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簡言之,白合同的效力高于黑合同,該司法解釋為平衡建筑市場發承包雙方利益、維護承包人權利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
施工企業在目前無力改變“兩套合同”的現狀下,應以超過發包人的熱情而追求白合同的簽訂,而不能簡單認知為白合同僅用于合同備案及無所謂。當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發生變更后,施工企業應積極的敦促發包人適時辦理相關的合同變更備案手續。
值得說明的是,上述司法解釋條款的出臺已日益獲得發包人的重視;發包人以節省備案費用為理由而壓低備案合同價款或者在黑白合同內采用不同的計價方式等,都會給合同雙方的實際合同履約帶來很大的問題。遇到此等情況時,施工企業應在合同履行中時刻注意兩個合同的差異存在,并適時做好相關的準備。
六、合理限制三方協議、債權轉讓協議在分包合同中的應用
建設工程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發包人選定指定分包人、由總承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簽訂相關分包合同、并由發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給指定分包人的情況。在此情況下,雖然通過合同約定甚至通過簽訂相關的三方協議而免除了總承包人履行分包工程付款的義務,但是合同條款內沒有對總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分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的有關合同權責做出進一步的規定。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應注意合同主體、內容、用辭、形式、黑白合同以及有關第三方協議這六個方面。
裝修合同簽訂時需注意事項
簽署裝修合同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明確裝修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以發包人、承包人或甲方、乙方等術語表示;
其次,要仔細閱讀并理解合同所有條款,包括(1)工程期限;
(2)設計及施工圖要求;
(3)建材選用;
(4)施工安全與保修職責;
再次,關于款項支付流程,務必清晰明了;
最后,爭議解決方式也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程承包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人應當對工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及發包人的資信情況盡可能詳細的了解,必要時要做詳盡的調查。
第二、合同價款應當明確約定。工期、質量、工程造價的約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第三、詳細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
第四、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應當具體約定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相互關系及各自的責任。總包合同應當將各方關系和責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第五、明確約定監理工程師等各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參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
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糾紛。
第六、約定違約條款應當注意的情況。應當約定違約金或賠償金具體的數額和計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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