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的建筑工程律師是怎樣的?
優秀的建筑工程律師要懂得行業規則;還需要不斷的學習充電。工程索賠最重要的是談判,通過談判索賠相關款項,在談判的前后我們必須要清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除此之外還要及時保留證據。
一、優秀的建筑工程律師是怎樣的?
1、懂得行業規則
建筑工程律師需要懂得建筑法、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管理條例、各種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還要熟悉定額、計價規范、施工規范以及各種版本的施工合同;還要對工程承包整個過程的各個環節了如指掌。
其次,想要成為一名優秀的建設工程律師,還需要不斷的學習充電。
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黑白合同問題、施工承包發包、工程索賠與反索賠、工程造價鑒定、工期糾紛、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護、工程驗收與移交、工程保修及缺陷責任、PPP、DBO等新模式,這些你又知道多少?你了解其中的糾紛與處理實務嗎?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法律法規在不斷修改更新,工程案件的審判規則也在不斷的修改更新,你需要擁有終身學習的心態,隨時保持對行業知識的不斷更新。
二、想索賠工程款要準備什么?
工程索賠是工程糾紛中典型的糾紛類型,想索賠工程款你要準備什么?工程索賠最重要的是談判,通過談判索賠相關款項,在談判的前后我們必須要清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除此之外還要及時保留證據。
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工程索賠往往是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已經發生的事實及現行的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談判,若承包方在無任何依據或無有效依據的前提下向業主索賠,則對雙方合作誠意會大打折扣。因此建議在索賠過程中,應搜集并整理出相關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同時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在談判中才有充分的把握。
及時保留證據
對于證據保留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方為了維護同業主之間的關系,即便發生的工程糾紛,也不會立即向業主提出索賠,也未保留證據,導致在以后的談判中因未保留證據而錯失良機。
及時確認雙方談判結果
談判完成后,承包方應及時將票陪談的成果、會議的相關紀要或者擬定函件寄往業主方簽收確認,減小雙方日后的分歧,促成最終結果的達成。
選一個好時機談判
可在工程竣工、配合辦理驗收手續節點前后進行談判,在工程達到驗收條件時,基本上工程就可以體現出現有的價值,表示承包單位已經履行完畢相應的義務,此時提出索賠談判中會涉及產權的移交及備案手續的辦理,對業主而言都是很重要的時間節點。承包方要在此節點充分把握好時機,進行索賠談判。
把握業主資金到位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業主遲延支持款項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資金不足,因此承包方在現有條件下密切關注業主資金到位情況,及時提出談判要求。
建筑律師工作職責有哪些?
建筑律師就是既熟悉精通合同法律又熟悉建筑領域的律師,建筑工程律師需要解決的是建筑工程合同相關問題的律師。建筑工程合同是我國合同的一種,是明確被列在合同法分則里的一類有名合同,這類合同糾紛,既要遵循一般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又要適用建筑法、國務院法規、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建設部的相關規定等,因此這類合同有自身的很多特點。 建筑律師
建設工程具有投資大、周期長、專業性強的特點,與此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種類繁多,難以把握,對應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顧問或委托代理的建筑工程律師和建筑房地產律師有應對的能力。
所謂建筑律師就是既熟悉精通合同法律又熟悉建筑領域的律師,建筑工程律師需要解決的是建筑工程合同相關問題的律師。建筑工程合同是我國合同的一種,是明確被列在合同法分則里的一類有名合同,這類合同糾紛,既要遵循一般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又要適用建筑法、國務院法規、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建設部的相關規定等,因此這類合同有自身的很多特點。
建筑律師工作職責
建筑企業法律顧問
建筑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我所建筑工程律師團隊可為國內外建筑企業提供建筑企業設立、建筑資質取得和升級等專業法律服務。在建筑企業法律服務領域。
1、提供建筑業業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為管理層經營決策提供法律幫助;
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幫助完善和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并根據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問題,向管理層提出法律建議或意見;
4、參加有關會議,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并提出法律意見或建議;
5、進行員工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
建筑工程糾紛訴訟與仲裁
為建設工程中出現的糾紛,提供訴訟和仲裁的法律代理服務。
1、調查取證;
2、律師函撰寫;
3、訴前調解談判;
4、訴訟文書撰寫;
5、訴訟策略制定;
6、一、二審庭審;
7、申請再審;
8、申請執行。
為什么好的工程建設律師那么少?
在探討為何優秀的工程建設律師數量稀缺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深入分析:
首先,工程與法律領域各有專長,但相互融合的專家卻難尋。很多工程師可能對法律知識缺乏深入了解,而法律專業人員往往對工程技術細節不甚精通。這種專業間的壁壘使得真正能將兩者融會貫通的專家少之又少。
其次,法律界中專門從事工程法律事務的律師,他們大多專注于工程法領域,對于其他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應用能力有限。這不僅限于工程法,還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建筑法等多方面知識,而這些知識的全面掌握需要長時間的學習和實踐。
此外,處理工程案件需要極強的證據分析和事實歸納能力。此類能力的培養需要長時間的實務經驗積累。然而,在當前法律體系下,大多數律師在職業生涯中并未獲得充分的機會接觸并鍛煉此類能力,導致這一關鍵技能的缺乏。
綜上所述,工程建設律師稀缺現象的根源在于專業能力的融合難度、法律知識的綜合應用及實務經驗的積累限制。這需要法律教育體系、行業標準與實踐環境的優化,以培養更多具備復合型能力的法律人才,從而滿足工程建設領域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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