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筑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設工程。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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