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出臺是自1991年《民事訴訟法》頒布后的重要補充。這一系列司法解釋涵蓋多方面,旨在對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制度和程序作出詳細規定,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彌補立法上的不足。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年發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發布)等均在民事訴訟法的基礎之上提供了更為細致的指導。這些司法解釋不僅在內容上豐富全面,對于民事訴訟法中的各個領域如管轄、當事人、證據、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而且在實際操作上具有極強的指導意義。例如,《民訴若干意見》作為最重要的司法解釋,共320條,覆蓋了民事訴訟的主要制度和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的實施細則,體現了法律與司法實踐的一脈相承。在民事訴訟法的特征方面,它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部門法,是程序法的性質,具有廣泛的適用范圍,同時突出處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是民事訴訟法獨有的法律特征,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原則形成鮮明對比。這些司法解釋的出臺,不僅對民事訴訟實踐起到了重要的規范作用,也反映了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與優化,為未來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提供了寶貴的參考依據。通過這些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但在實踐過程中存在某些不足,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來彌補,這也進一步說明了立法與司法實踐之間相互促進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上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法律。廣義上指由國家或有關部門制定或者認可的,關于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和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民事訴訟法典在內的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民事訴訟的解答、批復、意見等司法解釋性的文件,對民事訴訟也具有規范作用,屬于廣義的民事訴訟法范圍。民事訴訟法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的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四百條 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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