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十八條;
3、《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
4、《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資發[2009]39號)。
許可范圍及條件
對于工程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工程地質勘察過程中需要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勘測所需使用的土地,搶險、救災等需要緊急使用的土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1、節約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質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2、不得影響城市建設規劃、市容衛生,妨礙道路交通,損壞通信、水利、電路等公共設施。
申請材料
1、臨時用地申請書(原件,一式一份,擬留件);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一份,擬留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文件(原件,一式一份,擬留件);委托他人申報手續的還應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書(原件,一式一份,擬留件),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式一份,擬留件);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需提交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選址意見書(復印件,一式一份,擬留件);
3、臨時使用林地的,提交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臨時使用公路兩側控制范圍內土地的,應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臨時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圍內土地的,應提交水利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等(原件,一式一份,擬留件);
4、經評審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原件,一式一份,擬留件);
5、勘測定界報告(1:500或1:1000)(原件,一式一份,擬留件)。(說明:1、以上資料注明復印件的,復印件應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申請時提供原件核對;2、上述資料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如之前申報階段已提供的,可不重復提供。)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7個工作日
收費依據及標準:不收費
證照批復名稱:臨時用地批復;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職權運行流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
(1)在辦公場所外公示辦理臨時用地審批的條件、需提交的材料、流程及審批時限等,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上述內容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說明;
(2)符合申報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不接收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3)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書并說明理由并給與必要的指導。
(4)應當在受理過程中,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告知其應履行的法定義務。
2.審查責任:
(1)書面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勘測定界報告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應提交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臨時使用公路兩側控制范圍內土地的,應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臨時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圍內土地的,應提交水利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應提交經評審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等。
(2)實地核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
(3)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
(1)局領導審查決定或者單位集體研究審議后作出決定。
(2)予以批準的,制作臨時用地批復文件。
(3)不予批準的,制作文書,說明理由,并交代相對人權利和救濟途徑。
(4)予以批準的,屬于公開內容的,作出決定后,應當予以公開。
4.送達責任:
將臨時用地批復文件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5.監管責任:
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受理責任依據:
1-1.《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過)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1-2.《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資發[2009]39號):“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臨時用地申請要件齊全并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臨時用地申請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依據:
2-1.《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資發[2009]39號):“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對符合臨時用地條件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單位依據有關政策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由用單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2-3.《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三條:“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有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復墾。”第二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3.決定責任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4.送達責任依據:《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過)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監管責任依據:
5-1.《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資發[2009]39號):“加強臨時用地監督管理。嚴格臨時用地審批程序,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使用臨時用地的,要依法查處。加強對臨時用地使用的監督檢查,凡發現改變臨時用地用途、性質和位置的及時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要依法查處。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督促復墾義務人及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沒收繳納的土地復墾費,并組織實施土地復墾工作。”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職責邊界
一、責任分工:
1、層級之間:中心城區各分局承辦,市局業務指導,不具體經辦。開發區分局、新城區局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臨時用地審批。
2、部門之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申報項目的土地復墾方案的驗收。
二、相關依據:
1、《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鄂土資發[2009]39號):“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對符合臨時用地條件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單位依據有關政策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由用單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2、《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第二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臨時用地審批程序有哪些
審批權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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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占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審批程序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注擬用地范圍,但坐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坐標一至)(原件)
6、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注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準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復(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后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注明,本協議自批準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后,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并在實地踏勘結束后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后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后,耕地保護股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組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準書》。
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后,耕地保護股3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準文件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窗口領取《臨時用地批準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準書》后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臨時用地平面布置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注擬用地范圍,但坐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坐標一至)(原件)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注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準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復(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審查通過后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注明,本協議自批準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后,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并在實地踏勘結束后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7個工作日)。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后1個工作日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后,耕地保護股5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組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準書》(3日)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后,耕地保護股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準文件后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窗口領取《臨時用地批準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準書》后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1、臨時用地申請書;
2、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3、建設項目批復文件或地質勘查相關證明材料;
4、臨時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及補償協議、復耕協議;
5、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
6、臨時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界圖件;
7、城市規劃、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證明材料;
8、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通過的踏勘論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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