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建筑強拆需要什么手續?
違章建筑強拆需要經過立案、調查、聽證、送達處罰決定書四個環節,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后才能進行拆除,同時在拆除之前還要仔細認定該處建筑是否屬于違法修建的,避免出現拆錯房屋的情況。具體手續如下:
第一步,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第二步,調查程序。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第三步,決定程序。告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簽收、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筑。
二、違章建筑的處罰方式有哪些?
1、違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3、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筑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于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筑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筑強制拆除。
一般來說,建筑物強拆屬于違法行為,建筑物的拆除機構如果在未與建筑物的產權人達成合理且合法的拆遷協議或者是不符合強制拆除的條件下拆除建筑物的,主語非法拆除,但是如果建筑物本身就應當拆除的,在執法機關將拆遷決定下達時,如果當事人拒絕拆遷的,此時可以強制拆遷。
違法建廠房強拆有以下幾個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筑。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筑的,這是錯誤的。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后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在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
第三步,決定程序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關于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1、簽收。
2、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
3、建議聘請律師維權。
4、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筑。
違法建廠房強拆程序首先是進行立案,在立案當中,只有規定的行政機關才能夠來管理違章建筑。立案之后會進行調查小組,小組人數會不少于兩人,之后就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調查完畢以后會進行決定程序,并且會進行聽證。
一、合法公寓被強拆如何處理?
合法公寓被強拆可以報警處理,拆遷單位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土地征收可以強拆嗎?
土地征收不可以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無論是任何機構和組織,沒有正當理由就強拆合法工具的行為絕對是違法的,而且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遇到就不配合的被拆遷戶,土地征收單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不能自行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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