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開發商違約退房的程序及流程
1、書面通知退房買受方應以掛號郵寄、傳真或電話形式向出賣方提交解約通知書。
由于出賣方違約引發退房,其應承擔相應損失,包含貸款利息、首付利益的存儲利息及購房稅費等;
若購房協議中已明確退房賠償準則,則依此執行;
如賠償條款不足以彌補損失,買方可額外申訴。
因買受方貸款申請拒批、雙方無法就付款方案達成共識而導致的退房,出賣方可免責。
2、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手續在買受方向出賣方提出退房請求后的15個自然日內,出賣方須全額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并負責辦理買受方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相關手續。
在此期間,出賣方需代為支付每月應付本息直至上述手續或文件簽署為止。
3、全額退還房款出賣方收到退房通知后,應立即將全部購房款項歸還給買受方,同時完成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的還款事宜。
若未能順利完成上述事項,自退房通知發出次日起第16日至買受方實際獲得全部房款之日止,出賣方每日需向買受方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何辦理退房相關手續
商品房退房程序具體如下:
首先,提交申請,申請人可選用掛號郵寄或發送傳真、撥打電話等方式向開發企業提出申請;
若為開發商責任致使退房情況的發生,應由開發商全權承擔相關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利息、首付款資金利息、稅費等。
其次,辦理退房手續,在購房者提出退房請求后15個工作日內,開發商需無條件退還已付全部房款并負責處理購房者與貸款銀行之間的解約或終止合同事宜,在此期間,開發商有義務代購房者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應付本息。
最后,開發商退還房款,在購房者發出退房通知后,開發商須立即將所有購房款項歸還給購房者,同時完成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
如未能順利完成上述事項,則從購房者發出退房通知次日起第16天開始,直至購房者實際收到全部房款為止,開發商每日需向購房者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申請退房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第一步:購房者發出退房通知。購房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過掛號信、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開發商提出;第二步:辦好各種手續。開發商應當退還購房者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負責辦理購房者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第三步:開發商退還房款。開發商應當在購房者發出退房通知后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購房者,并且辦理完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的還款手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八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四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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