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對城市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房產后應及時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后,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于《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所以房屋有糾紛能否過戶要看具體情況:1.房屋因為糾紛被設置抵押登記或被法院查封等,那么是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2.房屋雖有糾紛,但是并沒有因為糾紛被設置抵押登記或被法院查封等,而且出賣人是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那么是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但是不建議購買有糾紛的房屋,有糾紛說明第三人在對這套房屋主張權利,如果在明知道有糾紛的情況下購買,即使過戶了,也可能因為侵犯第三人的權利而導致無效,購房人只能向出售人主張債權,而不能主張房屋所有權。但是購房人在購買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時,對房屋有糾紛的情況不知情,則購房人屬于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會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購房人可以積極通過訴訟維護權益,確認對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客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一、民法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能確權嗎
民法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能確權,房屋買賣產生糾紛的,如果是因房屋物權歸屬產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房屋買賣合同都包括哪些內容
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有以下這些:
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狀況;
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6.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7.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等。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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