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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過度(夫妻離婚后如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首頁 > 財產房產2025-04-22 09:25:21

離婚房產過戶所需的手續

在簽署和解協議后進行房地產權屬變更,所需文件如下:
1.包含房產分配具體事項的離婚協議;
2.離婚證書以及其副本;
3.明確財產歸屬的協議,若由權利人單獨提出申請登記,需提供經過公證的該協議;
4.房地產所有權證書;
5.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夫妻離婚房產過戶所需流程

房屋只有取得合法產權方可進行過戶登記;
因此,夫妻離婚時,若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便無法進行過戶。
待房屋擁有完整產權,持有房產證及離婚協議等相關資料,方可辦理過戶手續。
如選擇訴訟離婚,一方拒絕配合過戶,只需獲取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無論另一方是否配合,均可順利完成房產過戶。
而協議離婚的夫妻,即使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房屋歸屬,但在簽署協議后,若其中一方不愿配合過戶,則可能導致過戶困難。
對此,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若對方拒不配合,即構成違約,可向法院申訴,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
若法院判定后仍無果,可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向房管部門發送協助執行通知,從而實現過戶目的。
(2)在離婚時辦理離婚協議公證。
為避免離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況發生,可在離婚時進行離婚協議公證,以此證明協議的真實性,進而獲得房管局的認可,完成房產過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后房子過戶需要什么材料證件

法律分析:離婚房產過戶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征契稅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離婚分得的房產,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繳納契稅。辦理完離婚房產析產手續后,就可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手續,具體的過戶流程有:(1)、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無需辦理公證;(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50元登記費;(5)、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離婚后房產過戶的具體操作步驟

離婚后房產過戶流程如下:
1. 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過戶申請;
2. 提交相應材料;
3. 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4. 通過審核后,即刻辦理過戶手續;
5. 頒發新的所有權證書。
此為法律規定程序。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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