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到法院立案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你的立案必須在以上范圍之內。本文主要介紹民事訴訟案件立案。 2、去哪個法院立案 (1)地域管轄。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針對合同案件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針對侵權案件,還可以由侵權行為地的法院來管轄。所以,你必須到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去立案,才會被受理。比如,被告人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北京朝陽區,就應該由北京朝陽區的法院來管轄。 (2)級別管轄。一般的案件都是由區、縣一級的基層法院管轄。如果案件標的額很大,如超過5000萬,就應當在北京一中院或者二中院來受理,而不是區縣的基層法院受理。 3、去該法院的立案庭或者派出法庭立案 基層法院一般都設有派出法庭,有的地方由法院的立案庭統一立案,然后分到下面法庭審理,有的地方則分散到各法庭立案,最好事先打電話咨詢相應法院。 4、需要攜帶哪些資料 (1)民事起訴狀。應當寫明原告信息、被告信息、案由、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致送法院、原告簽名蓋章并注明日期。注意事項:原被告身份信息如果是自然人,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址(可以是經常居住地)、聯系電話,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準確的名稱(以登記名稱為準)、地址(注冊登記地址,如果實際營業地與登記地址不一致,應同時寫明實際營業地,便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及職務,聯系方式。訴狀應提交多份,法院留一份,每個被告一份由法院發給被告,原告自已也應當保留一份。 (2)當事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手續。原告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需提供工商局網站查詢的企業信息打印件。如果委托其他公民代理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基本證據復印件。總的原則是訴狀所涉及的人、事、物都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據復印件應提交多份,法院一份,每個被告一份由法院發給被告,原告自己留存原件開庭時質證。 (4)管轄證據。如果上述當事人身份信息、基本證據能夠包括管轄證據,則無須單獨提交。如果不包括則應當另行提交。比如口頭借款合同,要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那么獲得被告的戶籍登記地址或者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就是管轄證據。 (5)再次起訴證據。針對以前起訴過的案件,比如離婚案件要經過六個月才能再行起訴等。 5、立案程序如何 取排隊號——遞交立案材料——審查不合格——修改——審查合格——編立案號——填寫原告送達地址確認書——開具訴訟費繳費通知——去交費窗口或者指定銀行交納訴訟費——換領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專用票據——將票據存檔聯交給立案法官——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這只是一般的程序,具體到各個法院或者各個法院的不同法庭、不同法官做法會有所不同。 6、立案之后的事情 立案成功后,立案的法院或者法庭會在三日內將案件分到具體審判人員手中。書記員會給被告送達起訴狀、給予15天的答辯期等,確定開庭時間后,會通知原告開庭時間、地點及應攜帶的身份證件和證據原件,具體什么時候通知開庭,北京朝陽法院一般是20-30天通知。
訴訟可以直接到市中級法院訴訟嗎
如果是行政訴訟案件,基層法院不出立案,當事人能夠到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如果是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自訴案件,基層法院不出立案,不能到中級法院立案。但能夠向中級法院的立案庭反映,中級法院的立案庭肯定會處置的。如果符合立案要求,中級法院的立案庭會要求基層法院予以立案受理的。
法律分析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原審人民應當在五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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