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為事故主要是由于建筑工地項目負責人要求造成的,所以是主要責任,屬于違章指揮。直接責任者即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為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三種。直接責任者,即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主要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領導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即單位領導,安全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施工方和建設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護理費用、鑒定費、必要的交通費、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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