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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房產的分割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7-16 16:38:05

關于離婚財產分割

我跟他結婚四年,現因感情不合,打算離婚,請幫忙看下以下財產應如何分割:rn rn1) 房子:他婚前付的首付,購房合同是在婚前簽的,房產證是在婚后下來的,但只寫了他一個人的名字,房貸卻一直都是我在還,用我的收入。從我的住房公積金中也提出過近2萬,用于提前還款。首付款中他說從他姑姑借了7萬塊,但可還可不還,應該沒有欠條。rn2) 車:剛換了一輛新的,屬于婚后買的,是我的名字,但一直他在用,用我的信用卡刷了4萬,一直是他在還,現在還了有近一萬,還有三萬沒還,據他說他從朋友借了3萬,有可能有欠條。rn3) 存款:從認識他時他沒有工作,到后來有工作收入不高,不滿意,辭職創業,我的工資就一直在補貼這個家,補貼他的生意,6月底我又辭職照顧孩子,開始沒有收入,所以目前我沒有存款。我生孩子時的一份工作因工廠倒閉,補償了我6萬4千塊,也陸陸續續補貼家里和他的生意了,不知可否主張跟他要回一半?我生孩子里家里給了6千,也補貼他生意了。這只是記得的稍微規整點的大數,基它小錢不記其數,但都沒什么證據。他之前生意一直是虧的,現在開始好轉一些,但錢可能更多的是拿來周轉,具體存款狀況不明,但估計也不會超過2萬,我沒有任何他有存款的證據。rn4) 孩子:目前不到2周歲,我一定是要撫養權的,撫養費他應該給多少?我查了一下是他收入的20-30%,但是他自己做生意,收入不穩定,我也不清楚他的收入狀況,這時候應該怎么主張?如他不付撫養費,我是否可以拒絕他再跟孩子有聯系,徹底一刀兩斷?rn5) 他的店:店面是租的,里面的機器買時4萬多,現在也值不了幾個錢,他目前只是接活干,有一個工人,但固定資產不多,還有債務近15萬,但都屬于他為了生意自己借的錢,不知應該怎樣估價分配?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含義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征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時效
  協議離婚對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有爭議的,應當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八和九條的規定,不應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五大益處
  (1)體現夫妻關愛
  毋庸置疑,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2)體現個人價值
  對于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悅,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務分工補償
  如何消除對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內財產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內財產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4)財產分割便捷
  雖說離婚是每一對伴侶最不愿面對的結局,但與其事后爭個面紅耳赤還無法達成共識,不如提前就做好相應的準備。把最壞的結局都想開了,婚姻中的各類付出就有了保障。
  (5)減少決策紛爭
  有的說,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事先便對各類決策做好商定,顯然能大大減少日后的紛爭。
  2.財產分割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3.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并不復雜,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雖然認定標準看似明確清晰,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存在爭議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也容易產生歧義使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1)房子:該房屋系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款及相應財產增值部分系婚后共同財產。雖然婚后都是您在償還,但婚后一方的工資也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婚后無論是誰實際還款,但仍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其姑姑有證據證明7萬元債務,可另案主張返還。
2)車:該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道理同上。如果男方朋友有證據證明該債權,可以另案主張返還。
3)存款: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存款)在離婚時原則上平均分割。夫妻雙方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對于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經濟糾葛”無權主張返還,更何況您還沒有證據。
4)子女的撫養權是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來判決的,未滿2周歲的子女一般歸母親。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按月支付撫養費,一般是工資的20%-30%。如果明確知道男方的銀行賬戶是最好,如果不清楚,知道男方在哪個銀行有存款也行。如果男方無經濟來源,可以分割離婚財產時主張從財產中扣除。但不得以男方無力支付或拒不支付撫養費而剝奪其探視權。
5)店面:如果男方所借款項是用于生產經營,而生產經營收入得所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均有償還的義務。

關于離婚財產分割

我和我老婆離婚,目前有一所按揭購買的住房一套,(婚前買的我的名字但是是共同還款的)按揭汽車一輛!我和我老婆協商好了車子給她,房子共同還款,等以后賣了各分一半。但是她爸爸不同意,(不給她戶口本)!要把房子賣了或過戶她的名下,我們都不想賣房子,因為目前房子在升值中!我想離婚,目前我該怎么辦?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關于離婚財產分割

我和老公結婚4年多了,結婚以來(其實認識他時就是了),就一直迷戀網游,搞得我忙里又忙外,家里的事兒他全不管,可以說他的眼里只有游戲。rn去年我們有了孩子,我以為他能好,結果他還是不管。rn我心灰意冷了,想和他離婚,有些事兒不太懂,想請各位高手幫忙分析一下。rnrn孩子:我女兒剛一周歲,我當然是要女兒的,是不是一定會判給我?rn 孩子的撫養費有什么硬性規定嗎?比如,工資的百分之幾?rn 還是雙方協商?rnrn財產分割:主要是房產吧。rnrn結婚登記前,公婆付的首付款,然后我們一起還貸款(這中間有一年,他沒工作,所以都是我養的他,我來還貸款)。07年末公婆把剩下的貸款還清了,拿了產權證。rnrn這種情況算婚前財產嗎?應該怎么分割。rnrn另外,他沒工作的那一年,我可以要求補償嗎?rn因為那一年他也不找工作,就在家玩兒游戲,給我搞得壓力很大。
1.女兒肯定歸你。

2.撫養費無針對性具體規定,但可按當地居民年人均生活費支出平均數〈以統計局公布數〉的50%計〈因你擔一半〉。無須協商,必須付。

3.如產權證非公婆名,且其無證據證明付款,非婚前財產。反之,則須有公婆贈與他個人證據。如有還貸證據〈銀行底單〉,則為與公婆共有財產。

4.無工作一年,不能主張補償。
反正我理解,首付款部分應該是你丈夫本人的,剩余房產部分是你兩共有的
因為是你公婆出資,并且房產證件上是你丈夫一個人的名字,這可以看做是單獨贈與兒子
他沒工作的一年,補充肯定沒有,因為你們還是夫妻嗎
撫養權一定是你的,這個一般不會有意外
他出撫養費用,具體金額協商,或者根據生活水平和他的支付能力確定,
還有公婆最后還清貸款出資,如果真有借條的話,那這是你和你老公的共同債務,要償還

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

1,家里農村有房,這個房子是父母蓋的,我們和父母一塊住, 如果離婚,這個房子需要分割么?如何能避免分割?n2,小孩子還小,才2歲,如何能爭奪撫養權?n3, 銀行賬戶里的存款如果轉移是否能避免分割?

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1、老家蓋的房子,如果你們結婚后沒有出資,和你們離婚根本無關,只有你們夫妻結婚后你們夫妻自己所得財產才可以分割。

2、要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你需要證明孩子和你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更有利。

3、轉移財產如果被查出,就應少分或者不分。有風險。
1、父母的房屋是父母所有,你對該房屋沒有所有權,離婚時也不能分割你父母的房屋;
2、小孩已滿兩周歲的,要想爭取撫養權就要你能證明小孩由你撫養更利于小孩成長;
3、銀行的存款轉移也不能避免分割,對方可請求撤銷離婚前一年內的財產轉移行為。
1、這房屋是父母的財產,你們不能分。
2、孩子要從有利于成長的原則爭取。
3、這個問題是違法的,不能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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