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實踐中,婚前財產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指結婚登記以前,我國《婚姻法》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結婚需經過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后,該婚姻才受法律的保護。婚前婚后以結婚證明記載的登記日期為界,婚姻登記日期即為結婚日。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日前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它不因結婚時間長短而變為共同財產,非所有權人的一方不得侵犯。基于所有權人對財產享有完全的支配權,我國《婚姻法》也同樣認可夫妻一方自由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即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但是,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婚姻法同時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通過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是不會參與分割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指結婚登記以前,我國《婚姻法》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結婚需經過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后,該婚姻才受法律的保護。婚前婚后以結婚證明記載的登記日期為界,婚姻登記日期即為結婚日。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日前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它不因結婚時間長短而變為共同財產,非所有權人的一方不得侵犯。基于所有權人對財產享有完全的支配權,我國《婚姻法》也同樣認可夫妻一方自由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即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但是,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婚姻法同時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通過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是不會參與分割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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