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真的有用嗎?70年產權到期后,房子該怎么處理
房屋是永久擁有的,所以房產證上寫的是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是國家的,我們只有使用權,所以咱們拿的是土地使用證,使用年限是70年。
70年后,如果房屋還在,可以到土地管理局續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土地。如果政府規劃要拆房,就會補償。
擴展資料:
70年產權是經過多方論證過的。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
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用地50年;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設施等用地年限40年。
定義
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商品房的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
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況且住宅樓的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幅度,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便不能再用了。
70年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根據這一條例,購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權限必須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而房屋開發商從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土地批租權后,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通。
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產產權的“實際壽命”也就隨著開發商開發住宅時間的長短而縮短。如果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日期與開發商出售房產的日期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尤其是一些爛尾樓改造的項目,購房者必然面臨明顯的“房產產權期限縮水”。
區別
有調查指出,超過70%的購房者不清楚“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之間的不同概念,也沒有意識到絕大部分能夠入住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產權期限縮水”情況,在不明不白中成為“冤大頭”。
購房者不理解概念從而干脆對其置之不理是造成“隱性縮水”問題得不到重視的重要原因。
還有購房者因為產權算了一筆賬:“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按房產證上的日期推算,買的房子一般只有65年使用期,整整少了5年!而買房時付的總房價卻從未因此打折,少5年不就等于多付錢了嗎?”
遺憾的是,這種簡單的估算方式沒有得到房屋產權管理登記部門、房地產開發商、法律和經濟學界人士的贊同。
續約產權
要想知道房屋產權到期后怎么辦,首先要了解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
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住宅樓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后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么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愿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愿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么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70年產權
房產證70年到期后,房子還是自己的。房屋是永久擁有的。
所以房產證上寫的是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是國家的,我們只有使用權,所以咱們拿的是土地使用證,使用年限是70年。
70年后,如果房屋還在,可到當地土地管理局續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土地。若政府規劃要拆房,則會有相應補償。
擴展資料:
70年產權到期后有兩種解決方法:
一、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當土地使用權屆滿后,小區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申請自動續期,并按要求補交延期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般來說,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會按當時的1%-10%來征收。
二、若是老舊房有類似拆遷的補償如果房子過于老舊或者變成了危房,且國家也要求收回土地或者地上的建筑物時,那么國家一般都會按相關的房屋征收法律法規,對業主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會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綜上所述,如果房屋產權到期了,交錢就可以續用。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們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房屋產權最多只有70年 到期后可新續約產權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刊文釋疑:房屋70年產權到期后歸誰?
70年的房產權:指70年內所有者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70年后的處理應對如下: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
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
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是土地使用權70年,房子永遠是你的,但是在中國土地是國家的,你只有使用權,住宅用地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
70年后如果國家要用地,你的房產權也到期了,那就只能重新買房了。如果70年后國家不用地,你的房子也不是危房,你再辦理相關手續。
1、房屋是永久擁有的,所以房本寫的是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是國家的,我們只有使用權,所以咱們拿的是土地使用證。使用年限是70年。
2、70年后,如果房屋還在,可以到土地管理局續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土地。
3、如果政府規劃要拆房,就會補償。這個規定主要規范的是房產使用權期限的問題。在于在法律頒布實施日之前買的房子的使用權是多少年,法律沒有規定。
但需要說明的是:
1、所謂房產使用權是指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不這這個房子可以使用的年限。購買房屋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權多少奶奶的問題。
2、按現行法律,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
擴展資料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愿并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于2013年下半年實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屋產權年限
土地使用權是70年,房子所有權是永久的,到期后交土地使用金就可以了。
房子產權70年到期后可以續期,不需申請,沒有前置條件,也不影響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規定:
第三條 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制度
加快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完善物權、合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將平等保護作為規范財產關系的基本原則。健全以企業組織形式和出資人承擔責任方式為主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法律和行政法規,開展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會見中外記者
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后會自動續期,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至于是否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如到期后國家需要收回會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房子會被國家收回嗎?
房子70年產權到期了,應該怎么辦?
解讀70年產權的意義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一種永恒的權利,并不存在過期之說。我們平常所謂的70年產權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屬于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里來的。剛才我們說了,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那問題就來了,70年之后怎么辦?關于這個問題目前國家尚沒有作出明確的法令,有種說法是到期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但沒有具體補交辦法以及規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們還有很長的時間來考慮這個問題,因此大家不必過于擔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房子會被國家收回嗎?
如果房子期滿,房子仍然是你的,只需繳納土地稅。
財產權是指使用房屋占有的土地而不是房屋所有權的權利。國家規定城市建設用地屬于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使用和交易補償用地。使用房屋的權利是計算日期的70年。只要購房者有合法的產權證明,房子就是私有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那里,個人就擁有房子的所有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局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合同。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應當予以批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續期,應當續期,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擴展資料:
《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是:
第四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個人住房和其他不動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為公共利益征收。
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和幼苗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以保障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對被征收的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依法給予拆遷補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條件。對個別房屋征收的案件進行調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扣繳、拖欠賠償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前,公益性要求提前收回土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賠償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相應的轉移費應予退還。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第一百四十九個期限,應當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后的續期,依法處理。對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所有權有約定的,依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消滅的,出讓方應當及時注銷登記。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百度百科
70年產權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用地50年;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設施等用地年限40年。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根據這一條例,購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權限必須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而房屋開發商從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土地批租權后,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通。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業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70年產權說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年限,不是說的房子,房子的所有權是永遠屬于你個人的,70年以后,如果你的周邊沒有新的城市規劃,或者是拆遷之類的話,按照現行的規定是自動續約,也就是你可以繼續的居住(如果那個時候房子的質量依然完好如初,可以繼續住的話)。
不過70年以后,理論上是每年要繳納一平方2元的土地出納金。其實也是很少的錢,例如:100平米的房子,一年的土地出納金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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