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界定
我可能明年就要結婚了,在這之前我父母辛苦節省為我買了幾套房產做為給我的財產。都是在婚前購買的,房產證上有幾套有我的名字,我每套占了30%的產權,因為有些是需要我才能夠辦理暗揭貸款的。在結婚前我有一些問題想咨詢:rn一、婚前買的房產和其他的財產,我想應該是屬于婚前財產。因為我辦理房產證的時候,都需要我辦理未婚證明。而且房產證上也寫有我和我父母的名字,各自占多少產權。這樣我就有幾個問題想問問了:rn1。如果是在我結婚后,我父母以后逝世了,其中房產證上我父母所占的房產權是屬于我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的?(在結婚期間,我所獲得的父母的遺產);其中我所占的房產比例應該完全是我個人的吧?如果不是,或者是結婚后一定時間內,有沒有就轉化為共同財產,那我現在需要做個財產公證或者是父母把產權全部過戶到我名下嗎?rn2.如果以后我們有了小孩,假設要離婚。我在結婚前所有父母和我自己的房產和財產,是屬于我個人的嗎?還是屬于妻子和孩子共同的。若配偶沒得,是不是有一半是屬于孩子的?rn3.在結婚后,若我父母在買房產或購買其他的財產,不寫我的名字,就寫我父母的名字,是屬于我個人的,還是我夫妻共同的?另外一種:在結婚后,若我父母在買房產或購買其他的財產,就寫我的名字,是屬于我個人的還是夫妻共同的。rn4.我在結婚前我和父母購買的房產,是貸款月供。結婚后還是我自己月供,或者結婚后我父母或者我一次付清了。這房產是我個人的嗎?需要提供依據嗎?rn5.我婚前我父母房產證上有幾套沒寫我名字的房產,若在以后父母逝世后,是屬于我個人的嗎?這現在需要全部過戶到我名下嗎?若我有孩子了,有我孩子的一份嗎?rn6.若在我結婚期間,我父母或者我和我父母共同的房產和財產,變賣了一部分房產和財產所獲得的錢,是屬于我個人的或者是我父母的?還是屬于我和我妻子,還有父母共同的了?rn最后,我現在的女朋友是雙胞胎姐妹,有個親姐姐。我是獨身子女,父母為我付出了很多,就是想為我好,有個保障。我不是想針對誰,算計誰,只是不想讓父母為我辛苦一輩子的努力因為一些以后不必要的麻煩而付諸東流。懇請各位大蝦給個權威和正確的回答,因為我明年也快結婚了。在這之前需要做些什么打算和安排?謝謝了 1.房產證上有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孩子老婆的名字不加到房產證上就沒有他們的份。
2.現在對房產這類比較大額的財產好像不進行分割。你父母的遺產現在你老婆不能繼承,不過民法典正在修立,將來可能會允許配偶繼承,我想你還是跟老婆說清楚,房產證上誰都不加名字,你家的房產她不加,她家的房產你也不加,你們兩好好的,將來都是你們的,省的大家心里有個疙瘩,夫妻間需要絕對的信任。
3.婚后除非你父母供房(用你父母的銀行賬戶劃賬),你交貸款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她有主張權。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婚前個人的財產,不論過少年都不會成為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結婚登記前購置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目前的與父母一起的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去世后沒有遺囑的,你在婚姻期間繼承父母的遺產,就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你可以讓父母訂立公證遺囑,將遺產特別指定遺贈給你個人。
3,房屋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產權,就歸誰所有。但如果是你在結婚后寫你的名字,沒有特別指明給你個人的,仍然會視為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購房婚后還貸的,其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建議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太長了。總之。婚 前婚后明顯是以時間為分界點。你婚 前的就屬婚前財產,婚 后就是屬共同財產。你現在可以叫你父母寫個贈與書,財產全部贈給你個人就屬于你的財產否則有可能判定是共同財產。再者如果你有小孩了,小孩 子是可以繼承你到手的全部財產,以后一個問題 一個問題 的問,回答也要思考的,你一大篇,看上半天還要回答很累的。
你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你父母去世后,你父母的財產是父親共同財產,你的問題比較多,請詳細敘述
縱橫法律網 徐濤律師
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在離婚時怎么分配
對于婚前房產,若屬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于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婚前房產,若婚前房產是屬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但產權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那么這房產依照法律依據是只屬于一方的;若婚前房產是屬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產權證上也寫了夫妻兩人的名字,那這婚前房產就可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對于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是涉及到了離婚財產分配,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前房產及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進行分配的。對于婚前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問題,因為情況各有不同,因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聘請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知識和實務能力,更好的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按相關規定,對于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是屬于共有財產,需要雙方當事人離婚時自行協議分割,達不成協議可以提出訴訟。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如何定義,房子的問題
你好,我想咨詢婚前財產的問題,我是結婚前一次性買的房子,不過是婚后才拿到的房產證,這個能算婚前財產嗎?另外婚前財產是永久的么?有沒什么規定雙方結婚多久后離婚能成為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你結婚前一次性買的房子,雖然是婚后才拿到的房產證,仍然屬于婚前財產。因為你購房時的合同以及發票上所標明的時間可以證明你付款時間在辦理結婚證之后,屬于婚前財產。
《婚姻法》重新修改頒布后,已經取消了一方房產婚后八年就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即婚前財產永遠歸一方所有。除非雙方另外又簽訂協議,約定財產共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綜合以上,屬于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合同 繳費票據妥善保留 日期可以證明 婚前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
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一方或雙方對外享有的債權。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七)其他以夫妻關系存續期的合法收入購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擴建的,修繕、擴建后的房屋的增值
部分屬共同財產。
(九)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他企業中的投資。
(十)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
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以視為共同財產。
(十一)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
、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以夫妻共同財產的投資,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可能會進行一定的投資,例如購買國債或股票、發起成立公
司、與他人合伙經營、購買房產進行出租出售等等。
如果這種投資是以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的,對外也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擔責任,
則這種投資的既得利益應按照上述共同財產處理。尚無既得利益的部分,離婚時應按照有利于生
產經營的原則,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例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具備經
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但這種投資后來往往由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經營,或者雖由夫妻雙方經營但對外以一方的名
義取得利益和承擔責任,例如,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雙方共同料理出租出售,但產權證上
寫的是一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共同投資的產業應分給實際的營業人和財產的名義所有人,
但應對另一方視投入的多少予以合理補償。
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屋,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只有一處住宅,所以離婚時在分割房產上往往
爭議比較大,尤其處于目前北京樓市的漲幅較大,夫妻同爭房產所有權的情況比較多。
房產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存續不足八年,產權很明確的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方法很
明確,按照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但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
拆原建、擴建的,增值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應對共同部分中非產權人所有部分有所
體現,屬于另一方應得的分額,由產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房產確屬共同所有,但離婚時雙方均爭產權,而該共有房產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
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扶養子女的一方或無過錯方等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
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對方相當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照顧女方。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方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其要求應屬合理,另一方應予協
助,但共住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
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對于離婚時,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
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處理。
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則處理。產權的歸屬一般以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人為準,
沒有產權證書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約人為準,對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款或還
貸的部分,另一方應予以補償,尚未還清的按揭貸款,由產權人負擔。
實際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實際出資人與產權人不同一的現象,這種情況下,如果實際出資人
要爭得權利得話比較困難,為切實保證您的權利,建議您咨詢專業婚姻法律師。
分居期間產生的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妻分居期間彼此沒有聯系,此期間各自所得到的財產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很多離婚當
事人因此而認為此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可以視為個人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沒有生效,則在法律上雙方仍然屬于夫妻關系,所產
生的一切工資、獎金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具體方法: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
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必要的補償。
夫妻所負擔的債務的處理方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
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
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負債是為購置夫妻雙方共同
生活所使用的房產或其他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又因夫妻關系的長期存續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的
,則該負債,應按照夫妻共同負債處理。
一方有隱匿和轉移財產行為時的處理方法。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夫妻均分,但是婚姻在破碎的過程中很有可能發生這樣的
情況:一方并不知道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或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存在但不確知具體數額,又或
者明知某項共同財產的存在對方卻矢口否認。例如,家里的存款一直被男方控制,離婚時男方只
承認一半存款的存在;再如,女方離家出走已經一年了,一年后回來提出離婚,男方只知道女方
在外面賺了大錢,無法確定她在這一年內的具體工資收入。
在離婚之訴中,請求法院對某項財產進行離婚分割時,請求方對該財產的存在和該財產確
屬夫妻共同財產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遇到上述種種情況,您必須對對方隱匿或否認的財產進行舉
證。您可以自己進行一些簡單取證,例如,如果對方隱匿了自己的工資收入,可以到對方的單位
去調查。
但是如果共同財產涉及到知識產權、公司股利等方面,則取證的難度就較大了;而且即便
是簡單的調查取證,如果受到當事人的阻撓也是困難重重的。如果確有取證的必要和可能,而且
又能夠提供必要的線索,則在此建議您聘請律師幫助您取證。
新《婚姻法》對離婚時隱匿財產的行為,給以了懲罰性的規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隱
匿轉移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范圍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情理上
應由夫妻個人使用、支配、處理的財產。
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憑取得上述費用的合法
文書等證明。
(三)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以及復
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
(六)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
(七)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個人所有(處理時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照顧)
。
(八)其他應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方法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應歸屬一方。
夫或妻以個人財產為由主張該財產權利時,其舉證責任問題的處理
一方婚前的工資、獎金由工資單、工資存單等證明;一方婚前購置的財物由購物發票證明
;一方婚前生產、經營的收益由出資證明書、生產合同等權利證書證明;知識產權的收益由知識
產權證書證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由遺書和贈與合同證明;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
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可以由部隊出具證明。
此外,個人財產數額較大的,取證難度較大的,建議您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取證。
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不幸的家庭都各有各的不幸,所以,本文不能將所有要離婚
的朋友的問題都含概在內,也是在所難免。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有您處理不了的離婚財產問題請您
及時咨詢律師或聘請律師代理訴訟。
婚前財產繼承問題,謝謝!
本人有個問題向大家咨詢,謝謝解答!rnrn1、男方擁有一套房產,一個女兒,女方擁有一個智障女兒,他倆結婚前未做婚前財產公證,按新婚姻法,結婚后房產仍為男方所有,對嗎?rnrn2、雙方女兒均已結婚,男方百年后,此項房產,她們如何繼承?rnrn3、如果女方和兩個女兒都有繼承權,那么,有什么措施能使男方在百年后,此房產不歸女方和她女兒所有?rnrn(男方婚前沒考慮清楚這個問題便結婚了,目前他急于知道如何彌補,非常感謝大家百忙中給予幫助!)1、男方擁有一套房產,一個女兒,女方擁有一個智障女兒,他倆結婚前未做婚前財產公證,按新婚姻法,結婚后房產仍為男方所有,對嗎?
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并且在結婚前已付清全部款項,那么對。
2、雙方女兒均已結婚,男方百年后,此項房產,她們如何繼承?
男方女兒及女方都有繼承權,女方女兒是否有繼承權,則要看是否與男方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
3、如果女方和兩個女兒都有繼承權,那么,有什么措施能使男方在百年后,此房產不歸女方和她女兒所有?
可以立遺囑并公證,也可以直接贈與。
1.是的,屬于個人財產。
2.按法定繼承。智障女兒可以多分一點。
3.可以留下自書遺囑,并且公證。
補充回答:
1.女方女兒與繼父已經形成扶養關系。
2.法律上有對智障女兒有特殊的照顧,就是男方未立遺囑,女方智障女兒也會得到比她所應得比例更高的遺產。
3. 男方訂立了遺囑:婚前的房產歸自己女兒所有,
女方不滿,與智障女兒提出上訴申請,沒有勝訴的可能,因為,這屬于你的婚前個人財產。
4. 男方可以在婚后,將自己的婚前房產轉到自己女兒的名下。房產過戶可以以贈送也可以以買賣關系辦理,辦理手續的進程,如以遺囑辦理,不需要女方出席。
照你所述,男女雙方似乎為再婚.
1、該房產為男方婚前財產。
2、由于女方該女兒為智障,若男方在與其生活過程中形成了撫養關系,則其遺產由3位女士繼承;若男方與該智障女士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則由其妻子與男方女兒繼承。
3、對于男方該房產,此系婚前個人財產,他可以訂立遺囑由其女繼承,則其妻及其繼女無繼承權!
遺囑及公證也不行,除非有女方過錯或者女方同意不繼承的承諾書之類才行。因為如果遺囑違反了相關法律和保護弱者的規定,盡管公證也是無效的,女方可就此提出異議。
如果女方是過錯方則不一樣,因為她給對方造成了傷害。還有就是女方明確表示放棄的不受此限。
1.智障女兒結婚后由其丈夫扶養。
2.有極大可能會。因為法律扶助弱者。
3.是!
4.可以,但是轉讓房產,夫妻雙方均要當場并且簽字才行。用哪種都一樣,但是贈與的話會比較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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