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好喪事后就可辦理遺產繼承。有如下注意事情供你了解。沒有遺囑的話,按照法定繼承。按法定繼承順序,子女之間均分。1、遺產繼承人應辦理過戶手續。憑醫院的死亡證明書和公安機關注銷戶口證明.經公證后在房管部門辦理。因為被繼承人已不存在了,不能再作為房產了。而且,如不過戶,也容易產生糾。2、如全部給一個人,則其他繼承人應放棄繼承權,這樣,才能辦理房產證的過戶。3、如果繼承人對遺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這時就要想法訴訟到法院,這個時間就會比較長,短則二個月,慢的一年多都很正常。由于遺產繼承糾紛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復雜,專業性要求也很高,想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你就有必要請一個繼承方面的專業律師為您出謀劃策,收集有利證據,爭取自己的合法繼承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子女均分,(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遺囑可以選擇公證以保障特殊情況下遺囑的施行這個知識了解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放棄遺產是否需要公證了解的人卻并不多。公證是采取自愿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費用要按照遺產價格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價格.《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證是采取自愿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擴展資料: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注意事項:
1、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 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繼承公證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證是采取自愿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拓展資料: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后,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遺產繼承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產證明、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證明文件,如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戶口本。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先需要帶的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并且需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并且還需要帶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2.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3. 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后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4.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5. 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6. 遺囑繼承的,應提供遺囑原件,并且遺囑要合法、有效。
擴展資料: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的證明活動。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如果若干個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申請時,當事人應遞交公證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身份證、戶口簿等。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尸體火化證明書、或有關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當事人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死亡判決書。
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所有權證書、銀行存款單、股票號碼與數額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
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以及本人與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重點審査: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地點、死因,以及所留遺產的范圍、種類和數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遺囑,遺囑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變更或撤銷的情況,以便確認其效力。
當事人是否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或者遺囑中被指定的繼承人。當事人是否屬于代位繼承人或者轉繼承人。
當事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遺漏了合法繼承人,避免因為疏忽而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甚至引起糾紛。
遺產繼承作為一種繼承方式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不需要公證的,當然,如果需要公正的也可以到專門的公證機構去辦理,相關程序參照法律依據。公證不是遺產繼承的必經程序。但為了以防對財產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所以,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證。總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做為遺產,將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決定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行使繼承權。一般按照繼承的法定情況。遺產繼承是不需要公證處公證的。當然,如果你在實際生活中遇到遺產繼承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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