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法院判決不離,后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法院一般怎么判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雙方之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被告拒絕出庭的法院會缺席審判,如果夫妻感情卻以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被告收到傳票后拒絕出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法院會缺席審判。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
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來判決是否準予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可以知道準許雙方離婚的原則是“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在確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時《婚姻法》列舉了四種法定情形。
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對于這種情況,法官會詢問女方的感情狀況,如果女方也同意離婚,那么當然是可以離的。如果女方不同意離婚,那么法官會詢問女方的感情變化原因,及男方感情變化的原因,女方起訴的判決,是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使用的。判離的可能性較大!
經審理,如果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會判離。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可以離掉嗎?
07年我在外打工認識他,當時不怎么了解男方,只感覺人挺好的就這樣戀愛了,但后來生活在一起才知道男方隱瞞真實的年齡比我大12歲,而且還坐過牢10年,一無所有的人。后來也沒有訂婚和結婚,雙方父母也沒有認識過,就這樣生活在一起07年懷孕生了一個男孩子。男方喜歡喝酒到半夜,上班也是上幾個月又玩幾個月,最后搞得小孩生活費都拿不起。10年他就拿孩子來威脅我拿結婚證,我不同意拿他就把我身份證寄回他老家給辦了個結婚證,本人都沒有去。我看到孩子的面上就這樣認了,希望他能改就好。rn 但現在都5年了,他還是這樣,從來沒有改過,還不能說他,不然動不動要打人,說些威脅我的話,我上班帶孩子生活著好痛苦,想跟他離婚,但他不同意,說要拖死我。rn至今都沒有去過他家,不知道他住哪里,之間沒有財產,只要孩子跟我就好。這樣可以離掉嗎?只要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即可。這是在訴訟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判離的法定標準。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之一的: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沒有上述情況的,法院一般判不離,但是,6個月后再訴訟離婚的,實踐上法院一般判離。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只要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即可。這是在訴訟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判離的法定標準。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之一的: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沒有上述情況的,法院一般判不離,但是,6個月后再訴訟離婚的,實踐上法院一般判離。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當然可以,所有通過法院申請離婚的,大部分都是一方不同意才起訴的,小部分是因為財產有異議而起訴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節和感情是否破裂予以判決。
你可以到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第一次申請,如果對方不同意,法院一般不會判離,除非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第一次判不離,你需要等到6個月以后再申請訴訟離婚。第二次,法院一般會判離的。
第一次申請,如果對方不同意,法院一般不會判離,除非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如果第一次判不離,你需要等到6個月以后再申請訴訟離婚第二次,法院一般會判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女方起訴離婚按男方不同意法院會判離嗎?
結婚后女方還將財產轉移到娘家,我該怎么辦?(律師呼叫中心邀請昆明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劉律師:法院會結合庭審情況作出判決,如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且男方堅持不離,法院一般不會判離的。 宋律師:女方起訴離婚需要看所依據的理由。 相關知識——離婚起訴中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登記離婚必須符合的實質條件有: 1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夫妻。這就是說,登記離婚只接納合法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對非法同居者乃至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一概拒之門外。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時要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其離婚須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2 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系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之一,即當事人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同樣適用于離婚行為。因而《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于夫妻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依訴訟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 夫妻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即要求雙方對離婚的意愿必須是自愿的、真實的、一致的。一方不同意的,不能認為是雙方自愿離婚;或者一方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或以精神要挾為手段迫使對方同意離婚的,不符合這一要件。 4 雙方必須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問題達成協議。所謂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問題,都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了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約定。所謂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在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合理的分割和處理,對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的以經濟幫助做必要的安排。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做出負責的處理,同時還應切實安排好離婚后的住房問題。 符合上述離婚條件的夫妻,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請求。這也就是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同時親自到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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