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婚后房產需要看具體情形進行分割,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婚后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
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后財產分割并非像法律規定的那么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對婚后取得房產的一種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服役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房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計入共同財產的分割。
2、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將自己占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后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二)《婚姻法》第39條也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了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我結婚快三年了,銀河老婆性格不和,她提出離婚我們有一房產是我父親蓋的,不過結婚前我父親寫下字據說是歸我們二人所有,我門兄弟三人,我父親寫的能算數嗎,我現在有工作婚后買了一車,不過是我讓她用我弟弟的錢買的,車的戶是我的,不知有沒有她的,我們有一女兒,我想要回撫養權不知能不能要回來謝謝第一、房產歸你們兩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有效;
第二、車也屬于你們的共同財產,但是買車的債務你們也要分擔;
第三、對于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一般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子女今后成長的角度進行判決。
1、房子要看宅基地是否已改為你們夫妻的名字,如果還是你一家人的,該房子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車子戶是你的,但是婚后財產應平分;
3、孩子撫養權一樣協商或有利于今后成長為準則判決。
婚后購買房產如何分割
很多當事人跟我咨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這也是大部分離婚當事人關心的問題,今天我就這一問題跟大家分享一下,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割,但還需考慮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一些特殊規定,例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原則等。如果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所以婚后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原則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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