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房父母出首付,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婚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還貸,該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展資料:
案例: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全款與首付差距大
2010年,林某與女友王某登記結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林某的父母家。由于婆媳之間的矛盾不斷發(fā)生,林某決定購買一套兩居室的商品房,自己與妻子獨立生活。林某父母便拿出終生積蓄100萬元作為首付款,為兒子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
首付款系林某父母轉賬到林某賬戶后,由林某向開發(fā)商支付。購房合同由林某簽署,房貸以其住房公積金辦理,且一直由林某支付按揭貸款,該房屋產權于2013年辦理在林某個人名下。2016年,林某與妻子王某因感情不和,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林某離婚,并要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林某同意離婚,但認為該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資,并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自己一直在還,應當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林某父母雖然出資購房,但僅支付了首付款,不屬于全額出資,故不得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guī)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于林某的住房公積金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林某一直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按揭貸款,故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林某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參考資料:人民網-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全款與首付差距大
婚后你父母出資給你買的房子寫你名字的話算是你的個人財產。婚前他父親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贈與他算是婚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擴展資料:
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
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對原告潘桂花訴被告王其軍離婚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宣判,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駁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辦理公正登記財產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潘桂花(32歲)、被告王其軍(54歲)系利辛縣展溝鎮(zhèn)人,二人經人介紹于2005年元月登記結婚。
因結婚時二人年齡懸殊較大,且被告王其軍系喪偶再婚,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現財產糾紛,被告王其軍在其家人的建議下,到利辛縣公正處給位于利辛縣展溝鎮(zhèn)的四間門面房子辦理了個人財產公正。
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軍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結婚八個月后因無共同語言多次生悶氣并開始分居,后來被告王其軍便到無錫做建材生意長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王其軍離婚,要求分割位于利辛縣展溝鎮(zhèn)的四間門面房子。
法院認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軍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且被告王其軍表示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位于展溝鎮(zhèn)的四間門面房子,但該房產已在公正機關進行了婚前個人財產公正,故駁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該項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男方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后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男方,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算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父母出全款,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算單人財產。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guī)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
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
婚后父母首付給買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算一方個人財產;若是婚后父母首付給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的,算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琳娜規(guī)定:
1、《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算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房產證即是記載物權轉讓的載體,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fā)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綜上可知,房產證上寫幾人的名字,即為幾個人所有。
擴展資料:
婚后房產證加上配偶名字視為自愿將房產贈與一半
在房價日益高漲的今天,房產對個人和家庭都是重要財產,加個名字這種看似簡單的行為,要慎重考慮。法官認為,主要由兩方面的原因。
第一,婚后在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就視為自愿將房產贈一半給對方,像房產這種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的大宗財產,加名行為相當于辦理了贈與登記手續(xù)。
換句話說,加了對方的名字,具有社會公信力,其他人有理由相信這就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絕不可能因為個人情感變化或者意志而發(fā)生轉移,除非你有相反的證據推翻這本證書的效力,證明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非真實意愿。
第二,根據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贈予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房產證上加了名,辦理了登記手續(xù),這時候財產權利已經發(fā)生轉移。因此彭女士想撤銷這筆贈與也不行了,除非對方自愿返還贈與財產。
參考資料:和訊網-婚前財產買房 給配偶“加名”屬贈與
算共同財產。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房產證即是記載物權轉讓的載體,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fā)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綜上可知,房產證上寫幾人的名字,即為幾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展資料:
一、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這種情況又細分為以下兩點:
1、婚前取得產權證
《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
同樣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
二、離婚房產分割可能遇到的問題
1、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寫了子女和配偶兩人的名字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三的精神,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子女夫妻雙方的名下,這種行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給予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不能一概而論,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舉證支持自己的觀點。
2、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要看父母當時把房屋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什么。并且這種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如果屬于贈與性質,那么該房屋屬于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
3、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了房,房產證只寫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證房子贈送給子女的配偶,父母實際上是將房屋明確贈與給了子女的配偶,并且還用公證加強了此行為的法律效力。所以這個房子應該屬于子女配偶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不能主張分割此房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1.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于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么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guī)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3.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于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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