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后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子若是婚后買的,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無論婚后另一方有無收入或實際還貸款,婚后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雙方平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權分割人。但對于孩子而言,會涉及的是撫養費問題,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依然是存在的。綜上所述,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是不會分割給孩子的,但是婚姻法也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都同意將房產留給孩子,那么也是可以將房產分給孩子。
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原則上按以下情況處理:(1)婚后按揭買的房子,均等分割;(2)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均等分割。
房產只登記在了一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未登記一方有證據證明購房時有出資行為,則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屬登記方名下。因此,在感情好的時候一定也要明算賬,不要以為感情好就會一直好,等到感情煙消云散,勞燕分飛后悔就來不及。婚前雙方或一方支付首付,婚后雙方還貸,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且雙方有爭議解決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處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哪方居住使用。待到取得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我國《婚姻法》不僅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內取得的財產,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一、協議分割
當夫妻一方有出軌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夫妻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協議分割,法律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雙方同意,因出軌導致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方式和內容完全由夫妻自由決定。
二、判決分割
當夫妻因出軌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如果無法通過協議分割予以解決,那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法院在審理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時,主要考慮以下三種因素:
(一)照顧子女和女方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這是因為子女和女方一般屬于弱勢群體,一旦離婚會對其造成極大的精神打擊和物質壓力。
(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一方的出軌行為給受害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論是誰提出離婚的,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三)要求損害賠償
因出軌離婚時,如果出軌一方有下列行為的,無過錯方能分割到更多的離婚財產:
1、構成了重婚、姘居的
2、在離婚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
擴展資料:
哪些屬于婚前財產
1、婚前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3、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因為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可以酌情對過錯方少分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地分給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的,可以適用抵償原則。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么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法律授權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實際的。
法院在“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聯系起來統盤考慮。同時,法院還應考慮到判決后離婚夫妻對判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條件。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 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信息庫 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
對于一方的出軌行為,首先要確定該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離婚房屋怎么分割的一種情況是雙方只有一處房屋,這時雙方都可以主張房子所有權和折價款,如果一方取得了房子所有權,那么就需要像另一方支付折價款。
離婚財產分割房產有以下相關規定: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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