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外的家庭成員收入算不算家庭共同財產
夫妻外的家庭成員收入算不算家庭共同財產?n比如說三代同堂之家,父母親,兒女和自己在同在一個戶口本上且共同生活,他們的工資或者其它收入,算不算家庭共同財產?一、什么是家庭共同財產,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它包括共有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的財產。
從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 家庭共同財產是在一個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說,父母、兒女或女婿、媳婦共同生活、勞動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產生家庭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END
二、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有什么區別
明白了什么是家庭共同財產,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之后,二者應該怎么區分就比較容易了。我給您舉個例子,如果您是一位女士,當您嫁給您老公之后,一直跟他的家人生活在一起,共同為這個家出錢、出力,所得的收入用于整個家庭的消費,并且家庭成員不分彼此,那么
從您嫁入他們家開始起,整個家庭成員的收入所得均為家庭共同財產,其中包
從您嫁入他們家開始起,整個家庭成員的收入所得均為家庭共同財產,其中包括了您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您事先就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了約定,那么約定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其他家庭成員對自己的私有財產也有約定,那么約定的財產不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事實上,如果生活在一個大家庭中,在離婚的時候要區分財產的性質是相當復雜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都不愿意把自己的財產分給別人,但是卻盡可能多的想從別人那里拿到更多的財產,所以如果能求助于律師的話,可能會比較專業,而且能夠幫您分析的更合理,更完善。
這個建議咨詢相關人士
個人覺得可能不算吧
但也不一定
可以問一個律師
不算,算個人財產。
看是否在一起一活,都在為這家投入和共同受意就算共同財產
農村房屋離婚怎么分,離婚農村房產分割問題
我國對農村房地產權和城市房地產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即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房屋離婚分割原則:
一、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
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二、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
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四、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五、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六、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并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后,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于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婚前私人財產與離婚無關。
婚內房產,依法均分即可
房子不是男方的嗎有的在男方父母名下
離婚時家庭成員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結婚后,與一方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夫妻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沒有分開,包括房屋也屬于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對于這種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意見》第20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關于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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