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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應該怎么分割財產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7-17 11:10:27

共同共有房產怎么分割

共同共有房產怎么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權,而是各所有權人按照所有權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按份共有的房屋可因部分共有人的要求進行分割,分割的方式有四種,共有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1、直接分割房屋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如一棟三層樓的房屋,為三個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層房屋的所有權。但由于整個房屋是連在一起的,有些屬于無法分割的部分,仍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區分所有。2、房屋作價補償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獨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由獨自取得所有權的人補償。3、直接分割房屋與房屋作價補償相結合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房屋進行直接分割時,由于房屋結構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無法按各自擁有的所有權份額比例分配,對部分所有權份額作價補償。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額的價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4、房屋變價分割即將房屋出售,賣得的價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共有物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您好,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區別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1)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里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份額區分的。
  (2)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于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一、常見共有房屋所有權
  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在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權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權兩種。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有特別約定的外,夫妻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婚后興建、購買、受贈或者繼承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關系消滅(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房屋是家庭活動的必要場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員集體勞動興建或通過接受贈與等方式獲得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對房屋享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對于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無效。
  二、房屋分割
  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必須對共同共有的房屋進行分割。分割時,應先確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使共同共有轉變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分割。確定各所有人的份額,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各所有人均應本著團結和睦、互助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以求達成一致的意見。若法律對此有特殊規定的,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如《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對于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法律也無特別規定的,一般應當確定相等的所有權份額。
  對于共有房屋,無法確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時,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即使主體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數,也應該視作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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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區別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里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份額區分的。

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于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在結婚時對財產有約定的,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沒有任何約定的,按照規定,婚后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個人歸個人,共同均分。

一、哪些財產是婚后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如未約定歸屬的,屬于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以上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婚后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在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計入分割范圍。

二、哪些財產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分割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以前的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段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財產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分割的一般原則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復雜性,生活中的夫妻雙方很難達到條件相等的情況,總會發生一方較弱、一方出軌、一方家暴等等情況。

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后財產分割并非像法律規定的那么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四、婚后財產如何分割的例外情況

隨著房價的高漲,很多男女在結婚時會將房子作為考慮的重要條件,導致正常的婚戀觀受到嚴重沖擊。離婚夫妻房產分割時,也會遭遇到種種難題,造成不公現象的發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后取得房產的一種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服役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獲得的房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計入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此時,也可將自己占有的份額視為個人財產,婚后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

這個解釋主要有兩個核心: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資買的,那么誰的父母出資房子歸誰;如果是婚前貸款買的,那么誰首付房子產權歸誰。
該司法解釋可謂是一部小的“離婚法”。對法官如何判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進行了具體的指導。
然而,婚姻不是一場合伙投資的交易,《婚姻法》不能變成“離婚法”。如何在立法層面保障每個家庭的和諧穩定;如何通過司法精神彰顯普世道德價值觀;如何通過具體條款,在摻雜了感情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婚姻生活中也實現公平正義,這不是簡單一個司法解釋能夠一肩扛起的重任。
焦點1:父母買的房怎么分?
《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點評:
在司法解釋三的征集意見階段,有學者明確提出一個觀點:80后年輕人結婚買房,大多數是啃老,很大一部分是男方父母用畢生積蓄買個蝸居給兒子娶老婆用,而一旦婚姻破裂,房產對半分的話,似乎不夠公平。最高人民法院稱,多數出資的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這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通俗的解讀該條可知,父母給兒子買的房,如果沒寫兒媳的名字,那離婚時兒媳將沒有份。亦即是說,房產證的署名與否,很可能變成日后的“呈堂證供”。
焦點2:按揭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點評認為,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因此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支付了全款,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的全部債權,那么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有關“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律師建議:雙方出資買房
對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律師解釋說,還是遵循誰登記產權誰擁有房子的原則,共同按揭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要求補償。
但是,中國人有習俗,男方掏錢買房,女方掏錢裝修買家具,這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很容易遇到麻煩。如果有書面協議說男的買房,女的買家具、裝修,離婚了,就應該按照當時投入的比例來分割財產,這樣就比較公平。不然,男方的房子升值了,家具都已經折舊了,對女方不公平。又不能兩口子一結婚,什么都寫個書面的,萬一沒書面的,那就成隱患。
所以律師建議,男女雙方家人應協議出資,共同買婚房和裝修。比如說,雙方約定出20萬,那么就按比例把錢出到一起,不分你出錢買房,我出錢裝修,真的要離婚時,就按比例分配。

大數據調查顯示,現代社會離婚率飛速上漲,隨之而來的糾紛也多,最常見的莫過于房產分割的問題。新法出臺以后,財產分割有了新規定,不同類型的房產分割方式也不同。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4種類型房產的具體分割方法。

一、婚前一方全額出資,離婚時怎么分?

  1、登記在一方名下

房屋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二人無其他約定,則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登記在對方個人名下

視為對方的贈與行為,是對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二人無其他約定,則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登記在兩人名下

視為對對方50%產權的贈與行為,在無事前約定及公證的情況下,視為二人的共同財產,分割時雙方各占50%,有約定的按實際約定分割。

二、婚前雙方全額出資,離婚時怎么分?

  1、登記在一方名下

房屋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二人無其他約定,則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另一方能夠提供自己支付房款證明的,可以要求以債權關系將部分房款返還。

2、登記在兩人名下

在無事前約定及公證的情況下,視為二人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各占50%或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割,有約定的按實際約定分割。

三、婚前一方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怎么分?

該房產屬于登記方,尚未歸還的貸款也是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至于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登記方按比例支付給對方。

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離婚時怎么分?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予以平分處置。即:得到房子的一方以房屋時下市值折半支付給對方。

注:離婚時,只要保證協商一致的原則,均可協議處理或由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或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房子怎么分割

我老公在外面有了第三者,現在決心要和我離婚,我原先不答應,現在他準備起訴離婚我也覺得強扭在一起也沒有意思,但不知道真的到法院了,法官會怎么進行財產分割,他在事業單位上班,年收入有7、8萬元,我只有1萬多,而且很不穩定,我們婚后買了一套商呂房,首付7萬,貸款24萬,現在還有23萬貸款,每月還款2000元,,另外他單位分了一套福利房,我們只能住不能買賣的房子。原先每個月還款2000元都是他在支付,但現在他不管還款錢,并且也不管孩子,我們有一個四歲的女兒,女兒是我從小帶大的。 rn不知道法院會如何分割房,還有女兒我應該要嗎

離婚房屋怎么分割的一種情況是雙方只有一處房屋,這時雙方都可以主張房子所有權和折價款,如果一方取得了房子所有權,那么就需要像另一方支付折價款。

離婚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婚前財產。男方婚前全款買房,離婚時,房產屬于男方;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共同還貸部分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時怎么分割房子

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婚前財產不能生分割。(婚后有協議,離婚時按共同財產處分的除外)

房子是男方婚前買的且房產證登記的是男方的名字,離婚時在沒有婚后按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情況下,房子歸男方所有,不能分割。2002年4月1日實施的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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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屋財產到底該怎么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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