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根據財產形成時間進行判斷;根據資金來源進行判斷;根據產權登記情況進行判斷。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房產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存續不足八年,產權很明確的房產,在離婚時的分割方法很明確,按照一方的個人財產處理。婚后購買的車輛,應當由雙方平均分割。
由雙方協議處理是指由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協商解決。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夫妻雙方協議,是因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用途、性質、功能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也有助于雙方的自覺履行。只要分割共同財產的協議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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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平均分割,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比例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第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第二,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如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第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如夫妻對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呢該怎么進行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
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
您好,我結過婚了剛生完小孩四個月,現在我的父母想買房給我。房產證上面寫我和媽媽的名字。因為父母年紀大了不可以貸款所以寫了我的名字,但房款是由他們來還的。我想問這會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怎么才能變成我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等,這就使得在發生財產爭議時,有法可依。同時,法律也規定了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哪些財產屬于二人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應該遵守。當約定財產各歸個人所有時,在對外債務清償時,要是債務人知道這樣的約定,則約定也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即只需欠債一方的財產來清償,另一方的財產沒有清償義務。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1、你的住房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是你和你父母的財產;
2、如果離婚,女方不能分割這個房子,這是新的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
不屬于,屬于個人財產。國家今年剛剛公布的,只要名字是你的就是你的,具體法案就不復制過來了。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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