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擴展資料:
《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截止時間、扣除期間,外幣案件如何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重新規定和細化了起算時間、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
《解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解釋》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延遲履行
01/利息計算依據
關于判決利息計算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對利息計算予以如下規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9〕6號)(以下簡稱“批復”);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以下簡稱“解釋”)。
《批復》節選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附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解釋》節選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本篇主要介紹在“解釋”新規下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02/利息計算過程
本篇將以如下案例為基礎,假設債務人實際清償日期為2018年12月20日的情況下,依據解釋(法釋〔2014〕8號)計算判決所述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案情參考
案情參考:張昌友與龍中華、趙舉蘭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黔0303民初4291號
一、張昌友與龍中華、趙舉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張昌友申請判決被告龍中華、趙舉蘭歸還借款409200元及其利息(利息從2016年10月17日起,按約定的月息2%計算利息至付清該款時止)及被告承擔差旅費、誤工費、代理費62000元等訴求;
二、法院2017年11月15日一審判決,被告龍中華、趙舉蘭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昌友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為684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支付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張昌友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計算思路
計算過程
03/利息計算須知
(1)關于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
根據《解釋》,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所述: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一句話,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即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計算!!!
本案例中,關于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判決中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即包括了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本案例中,關于利息的計算判決若為計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則利息只能計算至2017-11-25,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利息,不予計算!!!
(2)關于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利息計算基數的確定
《解釋》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基數“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應當如何確定?是否包括一般債務利息,代墊費用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所述: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
同時根據法院判例:
《鄭宗鑒與官喜鳳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閩0181執異1號):《解釋》施行后以借款本金+一般債務利息+代墊費用作為計算加倍債務利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彭先珍與孫朝執行其他一案執行裁定書(2016)瓊執復15號:《解釋》施行后,本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中,判定利罰息、指定履行期間屆滿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均系根據實體法規定所確定的利息,屬于一般債務利息。本案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僅為借款本金。執行中因被執行人部分清償債務,依照《解釋》的規定,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未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借款本金-部分清償債務。
(3)《解釋》的適用范圍
本解釋施行時(2014-08-01)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后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來自V:高成資產
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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