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guī)和房屋買賣違約賠償責任 :
一、符合房屋現(xiàn)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xiàn)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xié)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xié)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xié)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
預約協(xié)議訂立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并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guī)避國家稅收監(jiān)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jù)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
前款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jù)該規(guī)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持?!吧埔狻钡呐袛鄷r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戶登記時為準。
七、房屋共有權利人的訴訟地位與責任承擔
夫妻一方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對出賣人(登記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進行審查,并釋明買受人可以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買受人不申請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以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參加訴訟。
經審查夫妻另一方追認出賣人的處分行為或有證據(jù)證明其以自己的行為同意履行的,構成對房屋過戶登記債務的加入,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項或《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guī)定的,該買賣合同對夫妻另一方具有約束力,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八、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的規(guī)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jù)證明構成《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表見代理的除外。
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代理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于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
九、連環(huán)買賣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連環(huán)買賣中,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并不必然影響后一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當根據(jù)后一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予以認定。但后一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權利,應當依據(jù)《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6條規(guī)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房屋。借名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經審查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的,可以參照前述指導意見第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處理。
房屋騰退糾紛中,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為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請求合同繼續(xù)履行的處理
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履行內容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明確具體履行內容,如支付購房款、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等,并告知僅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風險;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并告知當事人在履行中發(fā)生新的爭議可就具體履行內容另行起訴。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的處理
買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經審查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不符合法定強制性交付條件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買賣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買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交付條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完善房屋交付條件,并主張因房屋交付條件不具備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約定出賣人“于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房屋逾期尚未實際交付,買受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出賣人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采信。
十三、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的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法定的強制性交付條件和質量標準,買受人以房屋質量存在表面瑕疵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買受人確有證據(jù)證明房屋在交付時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買受人接收房屋不影響出賣人對房屋的質量瑕疵承擔保修義務。
十四、因“出賣人原因”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認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委托出賣人代為辦證,出賣人未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內將房屋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并通知買受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出賣人有證據(jù)證明辦證逾期系因買受人未繳納辦證所需相關稅費或提供相關證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出賣人代為辦證的,出賣人仍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即出賣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屆滿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并將協(xié)助辦證所需的必要證明材料備齊提交房屋登記機關,且依合同約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買受人可以自行申請房屋過戶登記。出賣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因行政部門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根據(jù)其影響程度減輕或免除出賣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
十五、對待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
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經審查合同約定買受人支付剩余購房款的義務先于或與出賣人的交房、過戶義務同時履行,且買受人同意依約支付剩余購房款但出賣人拒絕受領的,法院應當向出賣人釋明可以反訴要求支付剩余購房款,經釋明出賣人堅持不反訴,僅以買受人未支付剩余購房款作為拒絕履行抗辯的,法院應當依據(jù)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在買受人依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購房款時,交付房屋、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十六、一房數(shù)賣中買受人的權利順位
一房數(shù)賣中的數(shù)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應當依據(jù)《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3條的規(guī)定確定權利保護順位。在房屋查封期間占有房屋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對抗在先查封房屋的買受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或房屋網簽手續(xù)買受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
買受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案件中,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對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在查封房屋處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十七、第三人過戶登記請求權的行使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指定的第三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該第三人有權直接要求出賣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買受人也可以要求出賣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但第三人拒絕受領的除外。
十八、出賣人死亡后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
出賣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死亡,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依據(jù)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的繼承人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十九、房屋漲價損失與一倍賠償?shù)牟⒂?br />出賣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guī)定的違約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買受人要求同時賠償房屋漲價損失和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損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出賣人有證據(jù)證明兩項賠償數(shù)額相加過分高于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賠償總額。
二十、同時主張逾期交房、辦證違約金的處理
出賣人存在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違約行為,買受人同時主張上述兩項違約金的,可予以支持。出賣人主張兩項違約金相加數(shù)額過高的,法院可以綜合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出賣人的過錯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條款等因素,對于違約行為重復期間的違約金,擇一高標準予以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記和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應當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同時主張兩項違約金的,依前款原則處理。
二十一、逾期辦證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準
出賣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數(shù)額明顯過高,經審查買受人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為基數(shù),在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范圍內對違約金數(shù)額進行調整。
二十二、違約金分別主張與分段主張的調整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以買受人主張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作為抗辯的,應區(qū)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出賣人存在多項違約行為,買受人分別提起訴訟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做出處理的,后訴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前后案件的具體情況、買受人的實際損失、前訴案件的賠償數(shù)額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shù)額。
(二)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分段起訴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證據(jù)證明前訴案件確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加上買受人在后案中主張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分高于其所受實際損失的,應當判決部分駁回直至全部駁回買受人的訴訟請求。
(三)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先后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和解除合同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的,后訴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違約金時,應當扣除出賣人已經承擔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數(shù)額。
二十三、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認定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金為數(shù)額確定的一次性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約定違約金為按日(月)計付的繼續(xù)性違約金的,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單獨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的,違約金保護范圍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前兩年。期間有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的,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相關規(guī)定。
二十四、民間借貸與代理售房的處理
民間借貸關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時出具委托書,授權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名義轉讓其房屋,借款人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貸款人與買受人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或者買受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代理人實際沒有代理權或濫用代理權的除外。貸款人應當將收取的購房款扣除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項及時退還給借款人。
借款人認為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依據(jù)《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轉讓價格是否明顯過低的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的規(guī)定予以確定,即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達不到當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價格明顯過低。
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場交易習慣、買受人是否實際支付購房款并實地查看房屋、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二十五、民間借貸與以房抵債的處理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簽訂合同約定,借款人逾期不償還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經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償歸貸款人所有,該合同實為基礎借貸債權的擔保,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貸款人可以選擇行使以下權利:(1)貸款人依原基礎借貸法律關系主張償還借款的,應予支持;(2)貸款人在履行清算義務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應予支持。房屋價值超過擔保基礎借貸債權(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貸款人應將剩余款項返還給借款人。房屋價值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予以確定。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簽訂合同約定以房抵債,性質上屬于債務履行方式的變更,貸款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應予支持。借款人認為抵債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參照本紀要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處理。
二十六、以房抵債與調解
當事人以債務糾紛訴至法院,在訴訟中自愿達成以房抵債協(xié)議的,各級法院應當嚴格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加大對可能出現(xiàn)的虛假訴訟案件的審查力度,對抵債協(xié)議的內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調解書予以確認,確實需要出具正式調解書的,應當報經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長或庭長審核。
虛假訴訟如果構成犯罪的,應該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涉及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guī)。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于城市開發(fā)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guī)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2003年6月1日施行。
4、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guī)等法律法規(guī)可以參照。
每個地方都有相應的標準,買賣房時應當結合國家法律,參考當?shù)貥藴省?br />
擴展資料:
房屋買賣中的法律法規(guī):
一、符合房屋現(xiàn)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xiàn)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xié)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xié)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xié)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預約協(xié)議訂立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并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guī)避國家稅收監(jiān)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jù)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房屋買賣有哪些必須知道的法律法規(guī):
一、符合房屋現(xiàn)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xiàn)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xié)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xié)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xié)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預約協(xié)議訂立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并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guī)避國家稅收監(jiān)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jù)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前款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jù)該規(guī)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持。“善意”的判斷時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戶登記時為準。
七、房屋共有權利人的訴訟地位與責任承擔
夫妻一方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對出賣人(登記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進行審查,并釋明買受人可以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買受人不申請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以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參加訴訟。
經審查夫妻另一方追認出賣人的處分行為或有證據(jù)證明其以自己的行為同意履行的,構成對房屋過戶登記債務的加入,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項或《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guī)定的,該買賣合同對夫妻另一方具有約束力,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八、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的規(guī)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jù)證明構成《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表見代理的除外。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代理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于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
九、連環(huán)買賣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連環(huán)買賣中,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并不必然影響后一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當根據(jù)后一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予以認定。但后一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權利,應當依據(jù)《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6條規(guī)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房屋。借名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經審查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的,可以參照前述指導意見第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處理。
房屋騰退糾紛中,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為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請求合同繼續(xù)履行的處理
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履行內容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明確具體履行內容,如支付購房款、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等,并告知僅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風險;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并告知當事人在履行中發(fā)生新的爭議可就具體履行內容另行起訴。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的處理
買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經審查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不符合法定強制性交付條件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買賣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買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交付條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完善房屋交付條件,并主張因房屋交付條件不具備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約定出賣人“于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房屋逾期尚未實際交付,買受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出賣人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采信。
十三、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的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法定的強制性交付條件和質量標準,買受人以房屋質量存在表面瑕疵為由拒絕接收房屋,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買受人確有證據(jù)證明房屋在交付時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買受人接收房屋不影響出賣人對房屋的質量瑕疵承擔保修義務。
十四、因“出賣人原因”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認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委托出賣人代為辦證,出賣人未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內將房屋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并通知買受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出賣人有證據(jù)證明辦證逾期系因買受人未繳納辦證所需相關稅費或提供相關證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出賣人代為辦證的,出賣人仍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即出賣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屆滿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并將協(xié)助辦證所需的必要證明材料備齊提交房屋登記機關,且依合同約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買受人可以自行申請房屋過戶登記。出賣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因行政部門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根據(jù)其影響程度減輕或免除出賣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
十五、對待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
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經審查合同約定買受人支付剩余購房款的義務先于或與出賣人的交房、過戶義務同時履行,且買受人同意依約支付剩余購房款但出賣人拒絕受領的,法院應當向出賣人釋明可以反訴要求支付剩余購房款,經釋明出賣人堅持不反訴,僅以買受人未支付剩余購房款作為拒絕履行抗辯的,法院應當依據(jù)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在買受人依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購房款時,交付房屋、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十六、一房數(shù)賣中買受人的權利順位
一房數(shù)賣中的數(shù)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應當依據(jù)《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3條的規(guī)定確定權利保護順位。在房屋查封期間占有房屋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對抗在先查封房屋的買受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或房屋網簽手續(xù)買受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
買受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案件中,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對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在查封房屋處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十七、第三人過戶登記請求權的行使
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指定的第三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該第三人有權直接要求出賣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買受人也可以要求出賣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但第三人拒絕受領的除外。
十八、出賣人死亡后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
出賣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死亡,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交付房屋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依據(jù)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的繼承人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十九、房屋漲價損失與一倍賠償?shù)牟⒂?/p>
出賣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guī)定的違約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買受人要求同時賠償房屋漲價損失和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損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出賣人有證據(jù)證明兩項賠償數(shù)額相加過分高于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賠償總額。
二十、同時主張逾期交房、辦證違約金的處理
出賣人存在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違約行為,買受人同時主張上述兩項違約金的,可予以支持。出賣人主張兩項違約金相加數(shù)額過高的,法院可以綜合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出賣人的過錯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條款等因素,對于違約行為重復期間的違約金,擇一高標準予以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記和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應當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同時主張兩項違約金的,依前款原則處理。
二十一、逾期辦證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準
出賣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數(shù)額明顯過高,經審查買受人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為基數(shù),在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范圍內對違約金數(shù)額進行調整。
二十二、違約金分別主張與分段主張的調整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以買受人主張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作為抗辯的,應區(qū)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出賣人存在多項違約行為,買受人分別提起訴訟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做出處理的,后訴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前后案件的具體情況、買受人的實際損失、前訴案件的賠償數(shù)額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shù)額。
(二)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分段起訴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證據(jù)證明前訴案件確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加上買受人在后案中主張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分高于其所受實際損失的,應當判決部分駁回直至全部駁回買受人的訴訟請求。
(三)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先后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和解除合同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的,后訴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違約金時,應當扣除出賣人已經承擔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數(shù)額。
二十三、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認定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金為數(shù)額確定的一次性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約定違約金為按日(月)計付的繼續(xù)性違約金的,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單獨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的,違約金保護范圍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前兩年。期間有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的,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相關規(guī)定。
二十四、民間借貸與代理售房的處理
民間借貸關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時出具委托書,授權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名義轉讓其房屋,借款人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貸款人與買受人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或者買受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代理人實際沒有代理權或濫用代理權的除外。貸款人應當將收取的購房款扣除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項及時退還給借款人。
借款人認為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依據(jù)《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轉讓價格是否明顯過低的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的規(guī)定予以確定,即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達不到當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價格明顯過低。
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場交易習慣、買受人是否實際支付購房款并實地查看房屋、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二十五、民間借貸與以房抵債的處理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簽訂合同約定,借款人逾期不償還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經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償歸貸款人所有,該合同實為基礎借貸債權的擔保,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貸款人可以選擇行使以下權利:
(1)貸款人依原基礎借貸法律關系主張償還借款的,應予支持。
(2)貸款人在履行清算義務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應予支持。房屋價值超過擔保基礎借貸債權(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貸款人應將剩余款項返還給借款人。房屋價值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予以確定。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簽訂合同約定以房抵債,性質上屬于債務履行方式的變更,貸款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應予支持。借款人認為抵債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參照本紀要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處理。
二十六、以房抵債與調解
當事人以債務糾紛訴至法院,在訴訟中自愿達成以房抵債協(xié)議的,各級法院應當嚴格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加大對可能出現(xiàn)的虛假訴訟案件的審查力度,對抵債協(xié)議的內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調解書予以確認,確實需要出具正式調解書的,應當報經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長或庭長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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