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前財產公證的問題!律師或者明白人進來指教~!
我想知道如果我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公證我我們的房屋(房屋的房產證是我的名字)那么將來如果離婚 法院會不會判 房子一人一半???跪求明白人做解釋~如果你的房子是結婚前買的,且沒有用婚后財產還貸款什么的,無論是否公證,都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將來離婚不會一人一半。但如果有貸款,婚后共同還款,可能比較復雜。
你們可以進行婚后財產公證,公證的內容是結婚后仍是各自財產歸屬自己,每人交多少生活費用于共同生活。這樣離婚后也仍是各歸各的。你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房子保證是你的。
如果有婚前公正,那么公正過的財產不會平分。其他婚后共同財產平分。
……呃,我勸你還是不要跟他/她結婚了。
有婚前的財產公證,按照婚前的財產公證內容在將來可能發生的離婚時進行分割,婚后的財產分配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約定來進行。
有了財產公證,就證明房屋屬于你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不會分割.
婚后的錢各自保管,建議你們寫份書面證明,證明你們婚后的錢是各自保管,以便離婚時證明.
離婚婚前財產沒公證怎么分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 (一)當事人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有結婚證的也要帶上結婚證。 2、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協議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文本和電子版。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協議上的簽名和訂約日期需要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在公證員當面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你好!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個人的,除非婚后兩人協商好作為共同財產,否則是分不了的
婚前財產如何分?
一、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前指結婚登記以前,我國《婚姻法》實行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結婚需經過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后,該婚姻才受法律的保護?;榍盎楹笠越Y婚證明記載的登記日期為界,婚姻登記日期即為結婚日。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日前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它不因結婚時間長短而變為共同財產,非所有權人的另一方不得侵犯。
基于所有權人對財產享有完全的支配權,我國《婚姻法》也同樣認可夫妻一方自由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即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但是,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婚姻法同時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通過書面形式約定的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四、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基本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辫b于您說明的情況,如果婚姻雙方對上述不動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如果您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應該注意的是我國《婚姻法》還有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網頁鏈接
1、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的,即使沒有進行公證,也可以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婚前財產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平均分配,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適當調整。
2、實踐中之所以會做婚前財產公證是因為公證具有非常強的證明力,法官憑公證即可認定事實并作出裁判。如果不做公證,在離婚時才想舉證證明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是很困難的。
離婚財產分割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否能不平均分割。您所述房產如果房產證是您父親的名字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也不存在分割的問題。對于其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物品,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多分,有家庭暴力的情況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對方存在您所述情況,您需舉證證明,如果夫妻雙方都存在過錯則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的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
假如說,哪一天我是百萬甚至千萬富翁,將來找伴兒結婚,感情很好,我甚至想白頭到老,但幾年后女方突然莫名提出離婚,那財產分割是否對我不利,有沒有法律保護措施?請一一詳細解答。(富翁最擔心的問題) 進行財產公正!或者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書,進行約定一下!
婚前的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的,分割的財產必須是在合法的婚姻有效時間內:
以登記結婚時間為起點,到正式的離婚登記時間為終點,在這個時間內凡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是離婚時需要分割的。
法律解析: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ǘ┥a、經營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蛏眢w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ㄈ┻z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希望您可以先把千萬富翁的大夢做完!呵呵,我也做一個!!
結婚前到公證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效力是你們結婚前的財產是各自的,離婚時不分割婚前財產;
然后與女方簽訂一份婚后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協議,協議約定婚后全部各自所得收入歸各自所有,并到公證處公證,效力是婚后你所得的收入還是歸你,她的收入歸她,離婚時你的婚后所得收入也不分割。
參考資料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相關推薦: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
補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手續(補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流程是什么)
過戶需要什么手續(過戶需要什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