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單房子分給大兒子,小兒子也贍養老人,能分著房子嗎
分家單房子分給大兒子,小兒子也贍養老人,能分著房子嗎根據遺囑,沒有遺囑按照實際的情況決定,一般可以的,有問題及時40_00_00_91_64反應
贍養老人與分家協議有關系嗎
1、長子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親可以以長子和女兒為被告起訴要求履行贍養義務。分家協議可以作為依據,但分家協議只能證明次子沒有贍養父親的義務。
2、子女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但子女的贍養義務可以協議約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本案中的分家協議,可以認定為兩個兒子就老年人的贍養問題所簽訂的協議,而且也經過了老年人的同意,所以該分家協議有效。該分家協議未經女兒簽字認可,因此不能免除女兒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綜上,關于父母的贍養問題所達成的協議是有效的,但不能免除女兒的贍養義務,長子應當按分家協議履行贍養父親的義務,女兒也應當履行贍養父親的義務。長子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父親可以起訴,但被告包括長子和女兒。分家協議免除了次子贍養父親的義務,因此,父親在起訴時,可能用分家協議來證明次子沒有贍養自己的義務。
你好,贍養義務和分家協議沒有關系
我們一樣都沒有得到有沒有義務贍養
兩弟兄分家,家產平均分老大不贍養老人什么都不管這樣合理嗎
為什么農村不贍養老人的問題比較突出
您好!為什么農村不贍養老人的問題比較突出?下文也許會給您做出回答。
我從小生活在農村,親戚全部在農村,參加工作后在法院工作一段時間。我發現農村不贍養老人的問題比較突出。尤其是最近,在新農村建設中有的成了“拆遷暴發戶”,但老人卻成了“累贅”。我分析一下與以下因素有很大關系。
一、客觀地說,有些農村確實很窮,如果“老天”不幫忙,贍養老人確實有困難。但這不是主要原因。畢竟在同樣的環境下老人能把孩子養活大嘛!為什么小的就養不了老人呢?
二、從社會的角度分析,與傳統文化教育缺失有關。有些人不從中國國情出發,盲目接受西方觀念,認為孩子成年了就像“同志”一樣,沒有撫養贍養關系。有些家庭不注重文化傳承,導致“上行下效”。同樣一個村子,家風好的贍養老人就好,家風不好的就不贍養老人,就證明了這一點。
三、更深層次的是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大多數老人不會行使財產權,有些老人的財產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首先,分家析產不當導致老人“過早”地喪失財產所有權是問題產生的根源。有的孩子尚未成年,對家庭沒有一點貢獻,老人就急于把財產寫到孩子名下;有的孩子雖然成年,對家庭的貢獻也就“一點點”,分家析產時卻把老人的財產全部分到孩子名下,使老人沒有了對財產的控制權。更有甚者,“未婚兒媳”結婚前,就要挾“分家”。殊不知,家庭財產所有權雖然是共同共有,但也是以貢獻(除繼承、贈與之外)為前提的。沒有貢獻就沒有所有權,有多大貢獻就有多少所有權。俗話說“老婆漢子有不如手里攥著有”,只要老人在世一天就不要撒手“財產權”。只要老人控制財產權,孩子就會圍著老人轉。即使分家析產也只是把孩子有貢獻的部分分給有貢獻的孩子,而不是把全部財產包括老人的財產分給一個孩子或幾個孩子。
其次,一些地方老人的財產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使問題更加嚴重。有些地方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味照顧“風俗習慣”,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致使發生“判例效應”。大家知道,公民包括孩子取得財產合法所有權的方式除勞動(含股權、孳息)之外就是繼承和贈與。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贈與在贈與物交付時生效。就繼承而言,農村所謂的“分家單”中處理的老人財產部分只能算是“遺囑”的特殊形式,老人在世一天就有權力修改、廢止。也就是說,老人有一口氣孩子就無權處理屬于老人的財產。把一個不明白法律的老人“糊涂”的“分家單”簡單的當做“贈與”是有損老人合法權益的,也是有失公平的。
其實我覺得城市這個問題更加突出,只是城市的老人都沒那么缺錢而已。
農村經濟情況一般比較差,這是根本原因
這個問題本人看法如下.農村的家庭養兒.女比較多 再加上經濟條件有限.所以顧了下一代.就顧不了老一代.
因為老人沒有退休金,你看看每月4000+退休金的老人,哪天退休金到賬,哪天閨女兒子孫子孫女都去大包小包的去看他
農村分家后,不贍養父母與后事的子女,還有繼承分家房產的權利嗎?
核心提示:不贍養老人的五種誤區。這些誤區包括出嫁的女兒不贍養;父(母)再婚不贍養;分家不公不贍養 ;不照料晚輩不贍養等,下面 不贍養老人的五種誤區 誤區之一:出嫁的女兒不贍養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里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說,出嫁后的女兒同樣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誤區之二:父(母)再婚不贍養 在一些地區,特別是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后,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系,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條,即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遵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誤區之三:分家不公不贍養 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便以父母偏心眼兒、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與法律相悖的。 贍養老人和分家析產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析產,是分割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獨立的訴訟來解決;但不論分家公與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誤區之四:不照料晚輩不贍養 當今社會,有子女說:“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有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于(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輩為由,對抗自己對老人的贍養義務,這于法于理都說不通。 誤區之五:不繼承遺產不贍養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愿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這一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老人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即然連父母都不養還有什么資格分家產?根本不能給。
不盡贍養義務,可以剝奪繼承權,需法院判決。
一般來說,沒有,因為不盡義務,也就不能享受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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