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是傷害,幫忙列舉幾點……萬分感謝
這個問題應該改為做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好處和壞處。
婚前財產公證會劃分清楚,婚前財產的明確所有權,以及約定婚后財產如何分配。這樣,雙方財產劃分清楚。對財產較多、收入較高一方來說,有利,如果離婚,個人財產不會損失。
但是對財產較少,尤其是收入較少一方,不利。因為如果約定婚后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方婚后的收入,比如工資、分紅等,不再是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當然,上面講的是普通意義的財產公證。也有這樣的,富裕一方為表示誠意,把自己婚前財產公證為共同財產,約定婚后收入為共同財產。這樣,反而是對收入較低一方有利了。
婚前財產公證說難聽點,就是把這場婚姻當作了一筆生意。
在極度不信任和害怕損害自己利益的自私心態下的手段
一、對沒有財產一方是一種傷害、二、對方有一種不信任感、三對以后的生活蒙上一層陰影、會讓人時時想起、四、婚后如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時往往婚前財產多的一方都會數落婚前財產少的一方、裂痕只會越扯越大
彼此對對方都會有不信任
導致婚姻不幸福
解除后顧之憂
對夫妻雙方內心產生不信賴
該不該婚前財產公證?
該不該婚前財產公證:我在09年5月末簽的購房合同,9月份開始還貸,11月中旬交鑰匙,12月裝修,今年4月末搬進新房住,經咨詢,房產證今年10月左右才能辦下來,所有的還貸由我一人承擔。房子總價71萬,首付20多萬是父母多年積蓄和從四處借的,當初叫女友家也出點錢,但對方以尚未登記為由拒不出資。今年10月1結婚,但現在尚未登記,父母擔心將來如果感情走不下去鬧離婚涉及財產分割,所以叫我去做婚前財產公證。但女友對此堅決反對,灰常生氣。就想問一下,為了維護感情穩定,如果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將來若真到離婚時,房子會被法院判給女方一半么?首付的20多萬會不會也判給女方一半?本人對此不太懂,請高手解答,感激不盡!建議公證。但需要先處理好感情問題。財產公證是為了避免糾紛,與感情并不沖突。
如不經公證,發生糾紛時需要有確實證據證明房產為個人所有,法院才會支持,不予分割。
首付及婚前支付的月供你手上有票據可以證明,這一部分為你個人所有。
但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月供部分則為夫妻共有,即使仍為你“個人”支付,比如你婚后的工資收入等。除非作為月供的款項也是婚前個人財產或法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離婚均分。
如果你們的家產和財產很多,做個公證是有必要的。真的,中央電視臺有提到過這個問題!
那二十萬首付屬于你的婚前財產,作不作公證都不會判給她。但婚后還房貸雖然用的都是你的工資,但法律規定婚內所得都屬于夫妻雙方共有財產,所以若以后離婚她只對已還貸款額享有一半的要求權。所以你這個公證作不作兩可。從感情方面說呢我也是女人,我覺得如果男方要求我婚前公證,我是一定不會嫁給他的。
婚前財產公證是否有用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 (一)當事人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有結婚證的也要帶上結婚證。 2、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協議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文本和電子版。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協議上的簽名和訂約日期需要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在公證員當面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 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要算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本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法律后果及有關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婚前財產約定是指即將締結婚姻關系的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者婚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合法財產的歸屬事宜經自愿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協議。
2、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男女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3、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對締約的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反約定,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約定對第三人無法律約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4、協議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財產,如發生糾紛,主張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應負舉證責任,否則應推定為婚后取得按婚姻法規定確定產權歸屬。
5、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仍由夫妻婚后雙方財產償還,但該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6、男女之間簽訂婚前財產約定,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規避法律意圖的,該約定無效。
公證具備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如果夫妻雙方自愿財產公證,那么財產公證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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