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我和我老婆近期準備協議離婚。婚前,我以我的名字貸款購得一套二手房,首付也是我付,有購房協議,房屋總價36萬元。由于我的個人問題,銀行不能貸款給我,房產證只寫了我老婆一個人的名字,而且后來裝修也基本上是我一個人出的錢。現房屋升值為大概80萬元。rn現在正在協議離婚,老婆說房產證是她一個人的名字,所以房子和我無關系。rnrn請問,她這樣說有道理嗎?我能要求我婚前付的首付和裝修錢,還有升值部分的一半嗎? 商品房分割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定,而現在《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條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從現實生活中反映的情況看,在子女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或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存在大量的父母為子女存購買房屋而出資。當子女雙方當事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導致離婚,父母出資的房屋歸屬問題,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原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及《婚姻法》解釋二有關解釋來解決,解釋二第22條這樣規定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如果父母為婚后的子女購買房屋,并且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這個房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一直有爭議,現在《婚姻法》解釋三出來后,問題已經迎刃而解。《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房改房分割
房改房是根據職工的職務、工齡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而給職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國家多年實行低工資制后的福利性補償,按成本價售房給職工等于將多年積累的工資差額一次性地補發給職工,因此,對購房前結婚不久的人來說,此房實際上是用購房一方婚前工資取得購買的婚前財產,如果另一方對購得的房改房僅憑交款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
婚后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過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財產購買和以個人財產購買兩種情況,對此應當區別情況予以處理: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權屬處理意見表現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權是基于與國家、單位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其對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對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應當認定屬于共同財產法律上沒有規定,實踐中也不能簡單作出一個明確的結論,司法實務中對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權屬認定和處理須非常謹慎,如果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系婚后個人財產購買的,應屬于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指導意見:在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答復稱:我國城鎮居民按照國務院房改政策從本單位購買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單位職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據房改政策職工購買公有房屋實行市場價、成本價或標準價,公有住房出售的有關規定,確定房改房權屬即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是分割的前提,對夫妻婚后以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購買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權屬的確定: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的權屬由于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婚姻法及現行司法解釋未對此問題作出規定。
這里還存在一個問題,房改房按成本價出售時,享受夫妻雙方的工齡優惠是否按共同財產對待,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意見[(2000)法民字第4號]: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公有住房時享受的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個人積蓄,應當認定所購房屋是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售后公房的產權在婚前購買還是在婚后購買,是婚后個人積蓄購買還是共同財產購買,是有本質區別的。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
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公有住房的價格在標準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有工齡、職務或職稱方面的優惠折扣。離婚時這類房屋當然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了,否則就是對房改房一方父母的不公平,當然,對于另一方在購買房改房的出資給予補償的也是應該的。
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隨著這些年房改的實施,從數量上看已經少了,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還是有相當數量的此類房屋還沒有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為數眾多的離婚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這類公房權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 2月5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該司法解釋認為,九種情況中夫妻雙方均有權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自從2001年 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于婚前財產婚后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抵觸,應當歸于無效。
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以上情況分為三類,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二是雙方婚前取得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離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對于上述雙方均有權承租公房的,權利人雖然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是在處置公房使用權是時,可以參照適用《婚姻法》解釋(二)對于產權房的處理方式。具體方法是: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采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得。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作出補償。
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財產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可以,但需要以下證據,1、婚前付款證明,或匯款證明,證明是你付的,裝修費用也是如此。2、升值部分當然有你的一半,屬夫妻共同財產。3、你的房是二手房,強烈建議你聯系原來的房主為你證明,最好先拿到書面的,你就可以后顧無憂了。 沒關系,只要我說的證據你找到其中的一份,就能證明你是產權的實際擁有人。你這種情況比較多,你不是個別。所有,你不用太擔心。證據說了算。
法院不會判你們離的,希望你們和好,法院不會因為口角就判離婚的。
該房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首付款,是你用婚前財產支付,應屬于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部分為婚后還貸部分、增值部分、裝修增值部分,均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關于裝修費,由于已經融入房產和實際使用,所以應當計入房產價值中,在總房價中體現出來,計入裝修增值部分分割。
補充問題:1、前面的回答已經考慮到你們婚前領取房產證的問題;2、第一次訴訟一般你可以爭取到不離,而且法律規定此后6個月內不得再訴訟離婚,但是6個月后你妻子再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我以我的名字貸款購得一套二手房,?銀行不能貸款給我,?這個表述我看不明白。
房產證只寫了我老婆一個人的名字。這樣對你就很不利。意味房產權利人是她。
這樣的話,很大可能增值部分(也就是房產)不歸你了。
而且其余的部分,首付,裝修等等是屬于你個人,還是共同。都會有爭議。
從房產權屬上看,你們之間無特別約定,該房的產權是你老婆的。
你前期付的首付要看有沒有證據證明。
裝修款如果是在婚后,屬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 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自己研究。如果買房子的錢全是您出的,那就去法院吧,穩贏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后房產分割如何規定的問題
婚前父母出首付為我買了套房子,并且已經還了兩年的房貸,婚后女方要求在房證上加上她的名字,請問萬一以后離婚了,房產怎么分配,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出軌導致的離婚又該怎么分配呢?婚前父母單方面贈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32633631與的部分,屬于你個人財產,婚前你個人按揭的部分也屬于個人財產,而婚后按揭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實際的例子:男性A某的父母為A某按揭買了一套住房,首付為父母支付,按揭部分由A某支付,后來A和B某結婚,婚后半年辦理了房產證,之后,A某和B某感情不好,并牽扯到離婚。但婚還沒離成,A某因車禍身亡。后來B擅自處理該房屋,引起A父母不滿,并對簿公堂
B某認為,房屋是婚后取得產權,應當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分得一半,剩下的按照遺產繼承。但法院認定:依照最新的婚姻法相關解釋,房屋的歸屬并不因產權證的辦理時間而變化,房屋系婚前購買,且A的父母有出資證明,因此房屋不能認定為婚后共同財產,其中A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其父母贈與A某個人,因此該房屋屬于A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A和B在法律上保持著婚姻關系,因此B作為其合法配偶,享有遺產繼承權,A某死亡后留下的房產有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繼承。最終,A某的父母按照房產價值,支付B某20萬作為補償,B某放棄房屋和其他遺產,拍拍屁股走人。
因此,可以這么說:第一,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前支付的部分屬于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間在婚后明確財產贈與或共享,否則即便加了名字,也只能視為個人財產。
PS:新的婚姻法解釋出臺后,很多人驚呼這是公開支持找小三,因為夫妻財產被明確,婚前的部分除非贈與,否則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
第二,婚前出資并按揭部分屬于個人財產,但婚后的按揭以及女方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或還貸導致女方出資的部分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如:一套房屋價值100萬元,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30萬首付,男方按照20年按揭貸款,貸款5年后,男方結婚,婚后開始裝修房屋,女方提供了10萬元進行裝修,之后男方按揭15年付清了貸款。此時房子經過折算等,估價150萬
那么,這套房屋,首先:100萬里有30萬是男方父母婚前贈與男方個人,同時男方婚前按揭5年,這一部分都是為婚前個人財產;而婚后,男方又按揭15年,這時候,由于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部分按揭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女方提供了10萬元作為房屋裝修,如果未來雙方離異,這部分也要充分考慮
那么,這一套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加入女方姓名)?答案:是的,但不是全部
即:婚后按揭15年的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婚前的首付和按揭,屬于個人部分。雖然在實際操作中比較難處理,但按照法律確實是這樣處理。
不過如果婚后加了對方姓名,這種情況在實際中很難認定:上面月長石也說過,婚前財產在婚后,如果持有一方同意贈與或與對方共享,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添加對方姓名,就很難說清楚這一情況了。
按照目前發生的一些實際案例來看,單方婚前購房,婚后辦證加名,后來發生離婚的情況時,一般法院會綜合考慮實際請款,被添加名字的一方一般不享有房屋產權,但肯定會按照房屋的價值獲得一定補償。
另外,關于一方出軌的問題:夫妻雙方離異時,一方有明顯過錯的,應當對另一方予以補償,夫妻共同財產應不分或適當少分。個人財產的部分并不在這個分割的范圍,但因為過錯的原則,未出軌的一方可以主張補償。
這要看購買時間,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則房產屬于婚前財產,如果貸款,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后購買,不管寫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產登記在你們二人名下,一般情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如果沒有出軌的事情,女方又把名字加上了,那平分,如果出軌,有證據的話,為出軌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共同財產
現在的社會呀!怎么總是會想到離婚那一步呢?
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
房子是婚后公公出資付的首付,房產證上寫的我和我老公的名字。我老公每個月還房貸,請問我們離婚時房產怎么分割,新婚姻法怎么規定的??1、不存在新婚姻法一說。
2、 婚后購買,男方父親出資,如明確表示屬借款,則應該夫妻共同償還。如果屬贈與可考慮在分割房產時適當照顧男方。
關于房產的執行問題,最高法院有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產的,一般只能查封,不能拍賣還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1、婚后雙方父母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就要看雙方有沒有協議了,如果有協議的話,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去分割,如果沒有協議就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去分割。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房屋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分割房產,產權一半一半...”
這就看公公出資是贈予你們還是借錢給你們,如果公公是贈予你們,那么這套房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共同分割這套房。如果公公是借錢給你們的,那么就要扣除公公出資部分后你們夫妻二人共同分割。
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法律是講證據的,如果你所說有證據,則房子無論寫誰的名字,也應該屬于男方的,但女方在婚后所出資金,應按增值部分,由男方予以補償。
1 只寫男方名字,女方提出離婚,房產歸男方所有,男方應當補償女方出資部分。
2 房產證寫雙方名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平分
3 具體可以雙方協議一致即可。
1、房產證寫男方名字,房子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婚后還貸及女方花錢裝修部分屬于共同財產,離婚后可以對房產裝修費用分割;
2、房產證寫男女雙方名字,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分割。
1、房子歸男方,夫妻共同還貸或裝修部分為共同財產,這部分的比例要分割。
2、按照房產證載明的份額處理。
第一種情況,房產證寫的男方的名字,屬于男方個人婚前財產,只能分割結婚后按揭還貸部分,及房產增值部分。至于裝修錢,有權要求對方償還
第二種情況,寫的雙方的名字,還需要根據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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