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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成員個人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11-03 03: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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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支付憑證之類的。

幾種情況認定為家庭成員共有財產

將下列情形原則上認定為家庭成員共有財產,并按照相應原則進行分配:
(一)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比如,繼承發生后遺產分配前共有與分配關系從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死亡保險金、賠償金的共有與分配關系比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二)家庭成員約定共有的從其約定;
  (三)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所得,共同管理的財產,歸參與經營、勞動的人員共同所有,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無約定的等額分配。比如農村家庭成員共同建房,家庭共同經營、共同投資所得;
  (四)以家庭為單位,以家庭成員資格取得的財產。主要適用于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征地安置補償、宅基地拆遷安置補償等。對于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區分所有權的界定,應遵循物權法的一般權屬原則,即不動產的登記人、動產占有人即為所有人。

被執行人為家庭成員之一,在未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析產時,能否直接執行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

可以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時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
2、家庭共有財產在被分割前處于共同共有的狀態,所以不屬于個人財產,不可以直接執行。
不能。必須進行區分,可以查封、凍結。

被執行人為家庭成員之一,在未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析產時,能否直接執行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

被執行人為家庭成員之一,在未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析產時,能否直接執行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
執行涉共有財產的案件一般的做法是:
(1)作了控制性措施。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涉及需要執行共有財產的,先作出控制性措施并書面通知他共有人,書面通知中明確他共有人不到庭的后果為視該他共有人默認執行法院對該共有物的處理。
(2)調查核實。他共有人到庭后,執行人員作一執行詢問筆錄。內容包括核實該共有財產的共有人情況、告知各共有人執行法院處理該共有財產的原因,并告知共有人如認為執行法院這樣處理妨害了他共有人的所有權益,可向執行機構提起案外人異議等等。
(3)異議審查。若他共有人行使案外人異議權利,則暫時停止執行該共有財產,轉而進入異議審查程序。
(4)確定被執行人在該共有財產中的份額,確定被執行人在該共有財產中所占的比例由執行機構中的裁決人員經聽證后作出民事裁定書。在民事裁定書中載明他共有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5)整體拍賣該共有財產或以物抵債。在執行涉共有財產時,一般情況下均以共有財產不宜分割或分割后將影響其使用價值為由,而對該共有財產整體處理。但在拍賣中,因故不能成交可采取以物抵債。

什么是家庭共有財產?應如何認定?

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一個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財產,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有無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家庭不是僅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家庭共有財產具有以下特點:(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以家庭成員間的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條件消滅,家庭共有財產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而隨之消滅。(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即只有在具備某種特殊的身份關系的家庭成員間,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關系。(3)家庭共有財產由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由家庭成員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受贈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起來的財產等。(5)家庭共有財產是以維持家庭成員共同的生活或生產為目的的財產。如果某個家庭成員以其勞動收入購買個人需要的物品,則一般不視為家庭共有財產。對于家庭共有財產,各家庭成員都享有平等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家庭成員間另有約定的以外,對于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或分割應取得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員都不得隨意處分。 現代社會家庭可表現為不同的經濟組織形式,故家庭財產的種類、范圍、價值等呈現出復雜多樣的特征。在對家庭共有財產糾紛進行處理時,應遵循以下標準:(1)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2)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3)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4)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于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5)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后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征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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