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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11-05 21:47:57

家庭共有財產怎么認定

一般來說,共同財產包括在婚姻期間雙方所得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知識產權收益,以及養老、保險費用和破產安置費用。其他的還有共同得到的繼承和贈與的財產。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是比較
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供全體家庭成員生活、生產的財產,該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是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創造的財產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的財富,不發生家庭財產關系。
二、家庭共有財產來源于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三、家庭共有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
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所謂家庭共有財產,是在一個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說,父母、兒女、女婿、媳婦共同生活、勞動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產生家庭共有財產。

關分家析產的法律規定
中 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共 有[1]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什么情況下需要申請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和進行家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

還是建議,不要輕言離婚

如何處理家庭共有財產與繼承

你們可以自己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只能到法院處理了。
共有財產的話建議最好的通過協商解決,共有財產很多是無法分割的,如房產、車輛等,能協商解決的話對雙方都有利,如果實在無法達成一致的話,就只能通過通過法院來起訴來進行分割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家庭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上沒有家庭財產分割這一類的法律條款。只要家庭成員之間協商一致即可,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可參照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常識:  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  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又稱有體物.),如金錢,物資;無形財產(又稱無體物.),如債權,知識產權,虛擬財產權等。也可以為:積極財產,如金錢,物資及各種財產權利;消極財產,如債務。 隨著經濟、科技的發展和觀念的變化,人們對財產的認識不斷深化,財產的范圍也隨之拓寬。  關于資產和財產的區別,可以從下述幾方面來理解:  第一,由于凈資產是企業財產或財富的積累并最終歸出資者所有,所以,財產在一定意義上就具有企業和出資者雙重所有的性質相比之下,資產則只歸企業所有。  第二,由于凈資產是企業運營總資本的一部分并且歸企業所有,所以財產屬于自有資本的范疇,與此同時,與凈資產相對應的資產就成為財產的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  第三,企業的財產雖屬于自有資本的范疇,但它并不是由出資者的投資所形成的,而是企業總資本運營收益或總資產運營收益的積累,所以,財產既是資本的產物,又是資產的產物。  第四、從企業的借貸關系看,有資產就有負債,即資產是與負債相對應的,相比之下,財產則不與負債相對應。  第五,由于資產與負債相對應,所以資產就隨負債的增加而增加,隨負債的減少而減少。相比之下,由于財產不與負債相對應,所以財產就不隨負債的變化而變化。

共同共有人財產分配

眾被告之一,原告希望被告配合將共同財產從法院領出,本人不像配合他,怎么辦呢?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系。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系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系。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于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共有財產;2、家庭共有財產;3、共同繼承的遺產;4、其他共有財產。
關于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請求權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財產,《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對共同共有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
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于某種共同關系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系,例如合伙的財產,合伙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附:1、物權法第103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對“共有的基礎喪失”的理解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共同共有的基礎指的是共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如夫妻關系,家庭成員關系。基礎喪失,是指共有人之間應該有的與之相應的關系沒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關系還存在。另一種觀點認為,“共有的基礎喪失”是指共同共有解體了,共同共有關系消滅了,如夫妻離婚,遺產分割。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這一觀點符合共同共有消滅的理論。共同共有關系基于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的消滅而終止。產生共同共有關系的事實基礎是共同關系,共同關系消滅,存在共同共有關系的事實基礎已經不存在,共同共有關系當然就不會再繼續存在了,共同共有關系必然消滅。因此,“共有的基礎喪失” 是指導致共同共有關系消滅的基礎共同法律關系的喪失。
現實問題
梅某為盛某的母親,雙方共有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屋居住。今年,梅某查出得了癌癥,需要大筆錢款治病,于是找盛某商量賣掉該房屋,至郊區買一套一室一廳的房屋,用差價治病,但是遭到了盛某的拒絕,無奈之下,梅某將盛某訴至法院,要求出售該房屋。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共有人沒有約定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也就是說,梅某因需要錢治病來挽回自己的生命這種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房屋的,法律規定是可以分割的,因此對盛某造成損害的,需要給予補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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