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產繼承問題?
94年爺爺單位福利待遇分一處住房,但并沒有產權證,只有使用權每月還要交單位房租,父親一直與老兩口住在一起,95年老兩口仙逝,并未有有關房子遺囑,父親就一直居住,并每月交房租。96年國家實行房改房,父親出錢購買了房子,98年下發房產證。目前,姊妹兄弟幾人覺得這房子應該是老人遺產,老人走后房子應該共同平分,,請問這套房子歸父親所有還是兄弟姊妹平分?沒有遺囑,只能均分
遺產繼承問題。房子產權證~~~ 懂法律的請來 謝謝
本人父親現在患有晚期癌癥。但是我有個繼母。但沒有和我父親婚姻登記。戶口本上沒有她。 但是家里房子的產權證讓她拿走。 rn一 : 如果我父親去世。她拿走產權證。可以買賣交易嗎 ?rn二:她和我父親。在一起生活10多年 ,但沒有婚姻登記,可以繼承遺產嗎 ?rn三:如以上所說。我該怎么辦? 謝謝廣東胡律師:
1、你的繼母沒有與你父親進行婚姻登記,他不是你父親的合法繼承人,她無權對房產進行買賣交易;
2、沒有結婚你父親不留遺產,她無權繼承;
3、你直接去房管局對房產證進行掛失;
4、房產屬于你父親的婚前個人財產,你直接帶上你父親的相關證件去房管局申請房產證掛失,最好找個律師教你。
就這事而論你是可以追回房產證的,不管她和你父親生活多少年只要沒登記結婚就不受法律保護.就談不上是你的后母只能說是阿姨.她無權享有你父親的遺產你可以起訴她通過法律的手段就可以把房產證拿回來了.(不過呢按情理她照顧你父親這么多年盡量不要把事情做到這一步)
1、關于產權這我不是很了解,所以就不給你答案了,但我覺得是應該不可以的。她沒有房子的所有權,即使交易,也應該由本人確認方能有效。
2、沒有經過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也沒有繼承權。
3、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你父親立遺囑,最好是公正遺囑。當然,即使不立遺囑你的繼母也沒有繼承權,你父親的財產由你和你的爺爺奶奶繼承,這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
我是這么看的!可能不是很全面很具體希望你原諒!
1.沒有房產證交易會非常麻煩!一般要按丟失來處理的!你最好是找街道居委會什么的來調解下讓她拿出房產證!不行可以起訴她!要么就去辦理房產證丟失手續!房產證補回來后就能正常交易了!
2要看你父親跟你繼母算不算事實婚姻了!如果是事實婚姻法律是承認的!也就是有繼承權!不算就沒有繼承權!一般是看你們街坊鄰居親戚朋友有沒有拿她當你父親的配偶看!是配偶就是事實婚姻了!還有就是你父親現在重病在身她有沒有做到妻子的責任照顧好你父親要是沒照顧好她也可以不分或少分遺產的
3你想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讓你父親立下遺囑!這樣一旦你父親過世后也不會有糾紛了!還有就是證明房子是你父親跟你繼母的婚前財產!居然是婚前的話她會少繼承很多或者沒得繼承!房產證最好是協商解決!實在不行就去按丟失手續辦好了!下面附丟失后的具體辦法:
若住房屬國有土地上房屋,房產證丟失的,應按以下程序辦理權屬證書遺失登記:
1、房屋權利人應持身份證到市房管局,填寫房產證遺失聲明;
2、到房產檔案館查檔并出具房產權屬證明(房產檔案館收取查檔費用);
3、在報上刊登權屬證書遺失聲明;
4、6個月后,房管部門發布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公告;
5、房屋權利人持刊登遺失聲明和作廢公告的原版報紙、身份證及復印件等資料到市房產交易管理處辦理遺失登記發證手續。
收費標準是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10元/本,印花稅5元/本。
我的看法是你父親過世前還是別買賣房屋得好!要是等錢治病的話可以讓她交出房產證!要是她不交影響你父親治病要付責任的!你起訴都可以!要是真耽誤你父親的治療使他病逝了那你更可以以此為理由起訴法院撤銷他的繼承權!她現在根本拿著房產證的權利的!我勸你還是讓你父親立遺囑!不然房子還要分她一半就太不值得了!
首先,幫你理清一下幾個關系。
第一,你父親和你繼母。沒有成立婚姻關系,但是屬于事實婚,那么,她沒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她生了孩子,小孩還是不喪失繼承權的。如果沒有小孩,那就不分,有三個小孩就分三份。
第二,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以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為準。所以,現在的所有人是你父親,如果他對房子有處分遺囑,按照遺囑來。如果沒有就發生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如下:
配偶,父母,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分。看你這情況,應該就你和你兄弟姐妹有繼承權,有幾個分幾份。父親過世后,所有權自動移轉到被繼承人處。
所以,你的繼母沒有繼承權。你可以去拿過來,然后抱著老爹的死亡證明、房產證去房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然后房子就是你的啦。
至于有兄弟姐妹的話,大家就叫價,誰的價高就給誰,然后給每個人相應的價款就行了。
當然,你繼母要是把房子賣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都是明白人,跟我的看法是一樣的,一定會認定房屋買賣屬于無權處分行為,然后房子還歸你拉。
所以說,你完全不用慌的。你可是正牌繼承人呢。
你就看你爸爸有沒有寫遺囑就好,因為繼母的權利都是靠遺囑的。他要是說房子歸繼母。那個就是遺贈了,不是繼承。那也沒辦法。
附帶遺囑無效的相關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
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因為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至于繼母不給遺囑的情況,參見底樓的兄弟,我不多說了。作為法律人,就這么說了。不過作為普通人,還是勸你都盡孝道,老爹拉扯大你也不容易的。多盡點孝心才是。
她拿走了,就當時放在她那里就好了。“你繼母要是把房子賣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都是明白人,跟我的看法是一樣的,一定會認定房屋買賣屬于無權處分行為,然后房子還歸你拉。”
你沒看到嗎?
一、不能;二、1996年以后事實結婚的,不能;三、如你父親未訂立遺囑,你應當和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遺產繼承問題?
我家姊妹四個,都已經成家,二弟因病去世,我母親今年76歲,無勞動能力,也無任何經濟收入,母親能繼承二弟的遺產多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屬于死者的共同財產部分和他的個人財產作為遺產
歸還死者債務后,沒有遺囑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互相協商分配,協商不成法院起訴
有遺囑按遺囑,遺囑里必須得保留有扶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員份額
1、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2、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后,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aqui te amo。
你二弟沒有留有遺囑的情況下,他的遺產會由他的配偶、父母、子女來共同繼承,一般是均分。因為所給資料有限,無法給出具體的份額。
你二弟有沒有配偶子女?配偶子女人數加上老太太 是幾個人就分幾份 如果他家不是太富裕 可以少要點 畢竟還有你們幾個其他兒女
遺產繼承問題?
A無父母有配偶B,及一子C一女D,C有配偶E及一子F和一女G,A臨終前立遺囑,將其九萬元遺產平分給B,C,D,但不幸C先于A死亡,那么當A死亡時,B,D,E,F,G各應得多少錢?一:既然有遺囑,繼承按照遺囑指定方式份額繼承,即BCD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二:由于C先于父或母A死亡,C的份額由C的子女FG代位繼承。
三:代位繼承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C的配偶E不是直系血親,又c未継承前的遺產不屬于C的個人遺產,故C的配偶E沒有繼承權。
四:綜上:BD各得三分之一;FG各得六分之一;E為0
BD繼承遺產。C先于A死亡,其子女在法律上不具備繼承的資格
這個問題一句兩句說不清楚的,是個非常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涉及到錢的問題,你應該花錢找答案的,也就是說你應該去咨詢一下律師事務所的嘛,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平均分配,c的應得的遺產應該是他的孩子或妻子
遺產繼承問題?
楊某夫婦生有兩個孩子,兒子楊甲和女兒楊乙。女兒楊乙早已出嫁,生有一子,在外地工作;楊甲在本地工作,也生有一子。2016年3月楊乙在出差途中遇車禍死亡。楊某得知這一消息后,憂郁成疾,于2017年8月離世。楊某夫婦共有財產36萬元。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后,楊某留下18萬元遺產。在分割遺產時,楊甲提出父親這筆遺產應該由他和母親平分。而楊乙的丈夫認為盡管楊乙已不在人世,但楊乙在世時父親特別喜歡她,按父親的意愿他一定愿意將遺產中的一部分分給女兒,所以認為他們的兒子有權代替他的母親繼承外祖父的遺產。因出現分歧,于是暫時未對楊某的遺產進行繼承。2017年10月,楊甲又在實驗室工作中意外身亡。此時關于楊某遺產繼承的問題又提了出來,雙方由此訴訟到了法院。問:法院如何分割楊某的遺產,并詳細說明法律依據。按照繼承法規定,該遺產有由楊某老伴繼承(因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女婿、外孫和兒媳婦、孫子都不能繼承。其老伴繼承后,對該遺產有充分處置權。
關于遺產繼承問題,首先第一順位肯定是你最親的直系親屬,比如你的子女或者是說你的養父養母關系帶給你的繼子女如果第一順位不存在的話,可能就要按照第二順位來,比如兄弟姐妹或者鄰近的一些親屬。
由于楊某夫婦未立遺囑,故根據《繼承法》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對于遺產問題,楊某死亡,楊乙也已死亡,所以說遺產繼承只能是活人在繼承遺產,楊已無繼承權,楊甲楊某的遺產是由其妻子和其兒子共同繼承,他的子養乙的子女可以繼承一部分。
相關推薦: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拖欠工程款如何計算利息)
什么是金保工程(請問一下金保是啥意思)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