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么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采取書面形式。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么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于這樣的協議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后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我了解的情況,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要看雙方是否有執行的意愿。如果一方堅決不肯執行的話,這個協議基本也就等于是一紙空文,最后還是要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
所以婚內財產協議只有在雙方和平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并且雙方都有執行意愿的前提下,才有效。而目前絕大多數婚內財產協議都是出于非友好狀態下的產物,尤其是如下的場景:某一方有過錯,另一方要求簽婚內財產協議,把家里所有的財產歸于自己手上,對方凈身。但是很遺憾,這違反了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完全占有夫妻間所有共同財產。如果是要求一部分財產,對方簽了,但是只要離婚時,一口咬定另一方以“不簽字就離婚”脅迫自己,并且有相應的錄音,聊天記錄作為證明(尤其是聊天記錄,一般都有類似的發言),法院基本都會采信,判定協議無效。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實生活中,會有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婚內財產約定有法律效力嗎婚內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內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婚內財產歸屬約定在國外已經是使用相當普遍的民事協議,許多夫妻在結婚的同時就會請律師起草一份婚姻財產協議,再婚家庭更是如此。但在我國卻是近期才興起并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種約定類似于國外婚姻制度的夫妻財產契約制。在我國婚姻家庭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將婚內財產作一個約定,這種約定可以是對婚前財產、婚后雙方收入、婚后雙方債權及債務都有一個說明,這個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5、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通常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我們認為,夫妻之間簽訂婚姻財產約定,并不是表明感情與財產的獨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間的信任和尊重,而是為了促進男女雙方坦誠交流,明確婚姻目標,消除誤解,確認婚戀財產之管理方式,并在相對公平的基礎上設置對雙方的保障。一旦婚姻和情感出現變故,雙方可以理性地處理財產糾紛,避免在訴訟過程中更大程度地傷害對方,同時也能節約個人與社會資源。看了“”的網友還看了:怎么寫婚內財產協議 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效力限制 婚內財產協議哪些約定無效 辦理婚內財產協議公證要注意哪些 婚內財產協議必須辦理公證才生效 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約定有哪些
手寫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是可以簽訂婚內協議的,而婚內協議有沒有用,主要看婚內協議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法》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約定只要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協議屬于合同的范疇,還要符合以下法定條件:(1)協議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協議,而不能在一方被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簽署;(3)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即指該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是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的婚姻或者是可撤銷的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5)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一、一般情況下,合同只需要雙方簽訂而不需要第三人見證或公證,但律師見證或公證機關公證的話,可以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內容,避免或減少合同糾紛。只不過也要看合同內容、性質及法律規定,如果是不違法的合同,有雙方的簽字,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只不過如果合同內容涉及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那就是無效的。
二、婚內財產協議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3)寫法: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后,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后,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約定只要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僅供參考!
最好去律師事務所公證
有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沒去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后,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后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約定,無須辦理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但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將更具公信力。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涉及到房產歸屬時,我們往往會建議當事人由專業的律師幫助起草好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然后前往公證處辦理協議公證。因為,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屬于贈與行為,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夫妻對婚內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如果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一方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是如果婚內協議中涉及房產的那部分我們進行了公證,即使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贈予方也無法任意撤銷該協議了。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
怎樣寫夫妻財產公證協議
一、夫妻財產公證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書;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3)有關的財產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是什么?
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與其他的協議書并沒有多大的區別,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與普通的協議書標準格式相同。如,
1、首部要寫明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
2、正文要寫明想進行約定的婚前、婚后財產的范圍、名稱、數量、種類等,并對上述財產的歸屬及使用作出約定。同時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婚后處分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3、最后,在落款處,男女雙方需簽字認可,并寫上簽訂協議的時間。
實踐中,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先空著,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的面前簽字確認。
以上就是標準的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需要的標準格式。下面,為您提供一份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范文,希望可以給您提供到一點幫助。
三、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范文
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
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
甲乙(夫妻)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特對雙方各自財產歸屬做出約定,并進行公證:
第一條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后)財產:
(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后)財產:
(財產清單)。
第二條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第三條雙方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第四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債務人有讓債權人知道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如債務人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法院判定本協議另一方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該債權轉給償還方。
第五條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為該方自己所有。
第六條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第七條本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公證過的婚內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后,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后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約定,無須辦理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但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將更具公信力。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涉及到房產歸屬時,我們往往會建議當事人由專業的律師幫助起草好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然后前往公證處辦理協議公證。因為,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屬于贈與行為,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夫妻對婚內關于房產歸屬的約定,如果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一方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是如果婚內協議中涉及房產的那部分我們進行了公證,即使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贈予方也無法任意撤銷該協議了。
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沒有經過公證,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當作有效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協議受法律保護。
婚內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內財產協議不進行公正有法律效應嗎?
婚內財產協議不進行公正有法律效應嗎?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須的。
一、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
二、公證只是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證明,有沒有這樣的證明與合同本身的有效性無因果關系,就是說沒有公證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
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
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證明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無須審查則應被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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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如果公正了,打官司時更方便一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前提條件,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可以生效。
拓展資料:《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沒有法律效應,還是公正得好。
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不要忽略了家庭以及正常發展,否則違背事實,公證也不管用,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對此不承擔責任
您好,只要有證據,不違法法律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效率。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生活愉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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