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應收集些什么證據
1、書證: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勘驗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后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離婚如何搜集證據?
律師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有二種方法。第一種,建議當事人自行調查。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讓當事人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折或銀行卡,將相關材料復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信息查到。第二種,通過法院查詢。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信息,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于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于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另外,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外,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細。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采取此類手段的。
一、搜集財產方面的證據
1.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信息調查
股票賬戶內的資金一般由兩部分構成:一為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一為股票資金賬戶內的余額。實踐中常出現爭議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場價值波動性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現貶損的情況,此時該以何種價格標準進行分割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法院會取一個時間點為標準,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對價給另一方。
對于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詢,若能舉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請直接到該證券公司調取對方的開戶信息。若不能給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則必須憑對方的身份證號至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但手續上會煩瑣得多。
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現如今的股票交易都會委托第三方銀行進行資金托管,即股票的資金均由第三方銀行轉入或轉出。為此,申請法院調查的內容亦有兩部分,一為股票交易對賬單;一為賬戶資金對賬單。
2.銀行存款調查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二是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存款余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搜集途徑為:(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3.工資報酬查詢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并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最主要的原因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現有財產為基礎。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為對方應承擔的撫養費的一個衡量標準。
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入信息時,要注意的問題:(1)現在大多數的單位都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銀行工資賬戶內的資金往往會比單位對外出具的工資證明要多。因此除需要對方單位出具工資收人證明外,還應要求提供發放工資的銀行賬號。(2)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查詢工資收人時,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3)對方的辭職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與一般意義上的工資所得不同,與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系,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正常情況下,律師開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介紹信至單位查詢時,能夠得到對方的工資收人證明,但對于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則會要求法院調取。所以,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人情況時,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取。
4.保險信息查詢
家庭中的保險一般涉及兩類,一為財產保險,一為人壽保險。此兩類保險,基于保險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種保險品種。在離婚爭議中,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在財產保險種類下,已交納的保險費及已獲得的保險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人壽保險種類下,只有已交納的保險費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保險金,則因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對方保險信息的查詢,可根據保險費收據、保險合同、保單憑證、保險公司的家訪信息等獲知。一般來說,到具體的保險公司,憑當事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可以查詢投保情況。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及律師均無法直接到保險公司查詢,需要憑人民法院的調查令或人民法院直接至保險公司調查。保險公司會以復函或提供保險合同、繳費憑證的復印件等形式答復。
5.公司股權信息查詢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權情況,相較以上各類財產的查詢更為簡便一些,但在價值的評估上卻是最為困難的一類。在財務在處理上,守法經營、客觀作賬的公司實在少之又少。而經濟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這些公司每年的營業額大得驚人,利潤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財務報表上則可能是虧損。而公司價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對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股東的股權轉讓只需經過股東會通過即可),給非公司股東一方的配偶維權帶來極大的困難。
公司股權信息的查詢,律師憑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就可直接到工商部門查詢,查詢的內容涉及開業申請、公司章程、年檢報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書,還可以查詢到企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6.房產信息查詢
房產情況是如今離婚爭議中最主要的財產分割內容。配偶在多數情況下知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夫妻一方,在家庭中購買有多套住房的時候,只知道小區名稱,具體在哪單元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調查起來增添不少的麻煩。
現實中常遇到的問題,知道在具體的小區內,不知道具體的房間號,遇到這樣的情況一般可憑律師調查介紹信根據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找物業公司查詢。物業公司常會配合。查詢到具體的位置后,再向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屋產權登記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并不一定是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名稱,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名稱不符,便不會提供查詢,即便產權人的名稱是一致的。為此,一定要向物業公司詢問清楚,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樣的。遇有物業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出具調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調查對方在該小區購買房屋的具體地址。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調查介紹信向房屋管理部門提供了詳細的地址及產權人的名稱,能夠獲得產權登記查詢證明,依此就可主張房屋產權分割。
二、感情破裂的證據搜集辦法
1.收集易失證據
對于婚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最好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證據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5)親子鑒定類的證據,由專門的機構鑒定,一般準確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
3.收集視聽證據
(1)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采集;
(2)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這些證據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調查公司私家偵探代理采集,則更為安全可靠和具有獨立證據效力。
4.采集現場證據
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即視聽資料證據具有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私自拍錄收集的證據是否合法,主要看取證時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上。為了調取證據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安放錄音設備是在自己家里,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居室或辦公室,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設備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車子、債權、住房公積金等。如果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更應該掌握收集證據的技巧,技巧分類如下:
1、雙方有財產約定——提交協議書;
2、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提交銀行帳號;
3、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有機動車——提交車輛行駛證;
5、有房產——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在公司擁有股權——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
7、有債權債務的——借據、相關的佐證證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找這些證據,這是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標準。
訴訟離婚證據如何收集
離婚訴訟需要收集和提供以下證據:
1、夫妻身份信息。包括用以證明夫妻雙方的身份信息及夫妻關系的有關證據,主要指身份證、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證明等。
2、感情關系方面。用以證明夫妻感情狀況、分居時間等方面的相關證據,證明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證據,包括錄音、錄像、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如果因雙方分居滿兩年而要求離婚的,則需要提供分居協議書、租房證明、證人證言、居委會證明、物業證明、錄音證據等加以證明。
3、共同財產部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價值、分割方案提供的相應證據,包括銀行存款憑證、不動產產權登記、購車合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等證據。
4、共同債務部分。用以證明債務的存在、形成、數額的相關證據,可能包括借條、欠條、轉賬憑證等。
5、子女撫養方面。用以證明婚生子女的身份或跟隨某方生活更為合適的證據,包括戶口本、出生證明、醫學親子鑒定、子女學生證、本人工作證、文憑、收入等。如果子女在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本人書寫的在父母離婚后愿意跟隨父親或母親共同生活的相關材料。
6、損害賠償方面。用以證明構成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過錯責任的證據。一般來說,應當注意搜集以下關鍵證據:一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三是如因一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離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機短信、聊天記錄、通話詳單等加以證實;五是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包括存在家暴、遺棄等過錯情節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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