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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契稅減免政策是怎么規定的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11-09 17:51:35

契稅需要支付多少購房契稅減免政策是什

根據規定,以現行契稅政策,個人購買住房實行差別化稅率。
契稅征收標準:
1.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2%;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征收;
4.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契稅政策規定,家庭首套70年土地使用權商品房買入前提,90平米以下契稅1%,90平米以上契稅1.5%,
如購買不限購商住房或商業房,不論住房套數和面積,契稅都是3%

契稅新政策:哪些房產可以享受契稅減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令第224號)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規定:“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6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三、根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規定:

“一、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關于實施范圍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根據規定,以現行契稅政策,個人購買住房實行差別化稅率。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征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令第224號)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規定:“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6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三、根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規定:

  “一、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關于實施范圍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契稅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這里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對于土地、房屋用途的確認,應根據土地用途登記資料或房地產權證上反映的用途性質來確定。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可以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3、凡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占用、拆遷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不超過原土地、房屋權屬作價補償費和貨幣化安置款的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對原土地、房屋權屬作價補償費和貨幣化安置款,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核定,超標準的部分不予認可。

4、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避免、克服的客觀情況。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7、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其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可以減半征收契稅。

8、單位和個人購買空置商品住房,其納稅義務發生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底前,免征契稅。

9、對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在規定的標準面積以內,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契稅。

10、單位和個人購買空置商業用房、辦公樓,其納稅義務發生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免征契稅。

11、凡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占用、拆遷,其拆遷補償獲得房屋(指互換土地、房屋權房)或采取其他方式安置的,重新獲得土地、房屋權屬成交價格超過原土地、房屋權屬作價補償費的,但超過部分原私房作價補償的三分之一的,免征契稅;超過三分之一的,則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房產契稅新政策:哪些房產可以享受契稅減免

契稅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這里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對于土地、房屋用途的確認,應根據土地用途登記資料或房地產權證上反映的用途性質來確定。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可以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3、凡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占用、拆遷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不超過原土地、房屋權屬作價補償費和貨幣化安置款的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對原土地、房屋權屬作價補償費和貨幣化安置款,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核定,超標準的部分不予認可。
4、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避免、克服的客觀情況。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7、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其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可以減半征收契稅。
8、單位和個人購買空置商品住房,其納稅義務發生在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底前,免征契稅。
9、對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在規定的標準面積以內,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契稅。
10、單位和個人購買空置商業用房、辦公樓,其納稅義務發生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底前,免征契稅。
11、凡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占用、拆遷,其拆遷補償獲得房屋(指互換土地、房屋權房)或采取其他方式安置的,重新獲得土地、房屋權屬成交價格超過原土地、房屋權屬作價補償費的,但超過部分原私房作價補償的三分之一的,免征契稅;超過三分之一的,則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令第224號)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規定:“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條例第6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三、根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規定:

  “一、關于契稅政策(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關于實施范圍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天津購房契稅標準是怎樣的,購房契稅減免政策是什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令第224號)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購房契稅都是一個政策。執行下列文件:

新版《契稅法》中規定哪些情況免征契稅?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這兩種情況被納入此次《契稅法》免征契稅的范圍之中,成為新《契稅法》的一大改變。與此同時,根據現行稅收政策,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除了不征契稅,增值稅、個稅也是免征的。

然而,記者瀏覽查閱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發現,夫妻間免征契稅、法定繼承人免征契稅的規定并非一項新政。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中寫明,早在2014年,夫妻之間變更房屋產權,包括在產權證上加上或減去一方的名字等,就已經明確免征契稅了。

而對于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不征收契稅的規定還要更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因此,2004年起,對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就已不征契稅了。

擴展資料:

刪除“國有土地”限制,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概念凸顯

《契稅法》與《暫行條例》相比,過去的條例很多內容已經過時,一些新的住房、土地等交易形式出現,必須在升級為法律的同時,對相關內容的進行修正、刪除或補充。

從征收范圍來看,此次《契稅法》刪除了“國有土地”的限制,并將“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表述修改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實際上增加了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的概念。

今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執行,集體經營性用地可以直接入市是其中的最大亮點。

此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入市,如果要入市交易,必須通過變更為國有土地。新《土地管理法》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江蘇網-《契稅法》來了,買房有何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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