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后房產分割的問題。
2010年10月份的時候我在成都購置了一套房子,當時還沒有結婚,房子寫的我的名字,當時的購房款總共60萬,我母親出了17萬,我自己出了15萬,借了舅舅20萬、姑姑5萬、奶奶3萬。借錢打的借條全是母親簽的字,說以后我要有錢了就把錢給她,她去還。rn 現在結婚了,妻子要求房產證辦下來以后加上她的名字,但是母親不同意,說是怕以后鬧離婚了的話,怕房子會分給老婆一半,為了保險起見不同意加上我老婆的名字。這套房子的裝修費是我和妻子共同積攢的15萬,借姑姑的五萬是提取我的住房公積金還上的,這以后的23萬也都是我和妻子共同還的。rn 現在妻子執意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母親又不同意。其實我母親就是擔心如果離婚的話,這套房子的產權或者說這套房子的錢不知道會怎么樣分配。rn 我也很困惑,所以求助一下,如果我和妻子離婚的話,這套房子的歸屬到底是怎么個分配?是我男方的?還是男女各一半?還是按什么比例分配?新婚姻法有具體規定,你這房子是你婚前購買,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有購房發票購房合同,上面日期和結婚證對比,不應扯皮!你加上你老婆名字在婚后。那么就視作你將一定份額的房產贈與你老婆。在法律上來說,你老婆就擁有了你贈予的房產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默認為一半!再往細了說,你婚后提取公積金五萬還借貸,只是婚后共有財產,你老婆有一半權益,你自己也說23萬是你和老婆一起還的,那么這些你老婆也有一半權益。裝修你也承認是你倆共同出資。那還有啥好扯得?!就是一家一半嘛。但是·如果沒有加你老婆名字在房本,你倆離了,這房子還是你個人的。你老婆只能主張你們倆或是你個人在拿了結婚證之后還的錢的一半。
現在的人都怎么了?
如果你愛她,加個名字無所謂,如果你不愛她,娶她干嘛?
在感情面前,半套房子很理要嗎?
唉!
物欲橫流的時代。。。
如果你妻子看到你的篇提問,會如何呢?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在你結婚后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的話有兩種說法:第一種是雙方都同意到民政局簽字離婚,立戶協議書會寫上財產的分割一人一半,女方可以自己選擇不要。第二種是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分居1年后法院會判決離婚,財產平均分割,女方可以選擇凈身出戶。如果真的愛你老婆加個名字算什么,就寫她一個名字那也是共同財產。
如你不加女方的名字,則該房子屬于你個人所有;如你加名,則該房子屬于你們的共同財產。
應該可以寫協議,標明各自占的比例,再考慮加名。不然女方心里肯定不平衡
關于離婚后房產分割問題
女方與男方協議離婚,在結婚期間所擁有一套女方名下的單位的公售房 房子是由女方出資 戶主名字是女方 因為是公售房所以對于房子只有居住權,沒有交易權 但是在離婚協議中未明確規定房子的所有權歸給誰 那么這個房子在離婚后在法律上會有明確的規定嗎?只有居住權的房子,很大可能不被列為夫妻共有財產,因為它只是一項權利,還沒有變為真正的財產。如果取得這套房子居住權時,用夫妻共有財產支付了費用,那么房子仍歸女方居住,購房款男方可以取得部分。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款項是婚后支付的,而結婚時又沒有進行過財產公證,那么可能不存在女方支付的問題,因為所有錢可能都會被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女方的錢,男方也擁有一半。
只有正確居住的房子,這是很可能不被歸類為夫妻共有財產,因為它只是一種權利,但還沒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對于這所房子里居住,婚姻財產支付的費用,然后他們的房子仍然是賦予婦女的居所,人可以組成部分的申購資金。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付款已婚支付,他沒有財產公證結婚,可能無法支付的女人,因為所有的錢可能會被視為婚姻財產,女人的錢,這名男子還擁有一半。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征詢有處分權的單位的意見,將房屋的所有權進行轉移。
如果是給女方外的人,那么將所得收益屬于戶主的部分進行平分。
如果是轉讓給女方,則女方折價補償男方。
這個按道理說是結婚了之后的財產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明確的說按法律途徑來分的話,可能是房子分給戶主方(因為這個房子不能交易)而財產則分給另一方,如果沒有財產的話,可能會叫戶主方賠給另一方的一點經濟就可,但還是要看這個房子的評估價來算的!
關于離婚后房產分割的問題
我們現在住的房子是我爸媽在我結婚2年前買的,當時是用他們朋友的名字買的,因為這個房子是他們朋友單位的房子,用他們朋友名字買可以便宜,錢是爸媽給交的,結婚后第2年房子的名字換成我的了,現在離婚那房子需要分割嗎,有什么辦法不用分嗎?現在婚姻法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就是以婚姻登記時間作為一個標準.因此,如果單純地以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來看,系在婚后取得,那么會簡單的認定為共同財產.這是對你不太有利的.
建議現在從房款的角度來考慮.如果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錢是你父母支付的,那么可以在法律上認定為父母對你們的借款,也就是說,雖然房屋在你名下,但實際出資人是你的父母,而且他們只是將房款借給你們,這樣的話,雖然房屋是共同財產,但你們對此是負有債務的,因此需要共同償還債務,這樣的話,房子就沒太大問題.
但是如果房屋增值很多,對于增值部分可能會有點麻煩.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消息進一步詢問.
是否需要分割,要視情況而定。
1、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如果沒有對財產進行特別約定,不論誰取得的財產都是共有財產。如果你們未進行財產約定,財產就屬于共有財產。
2、你父母在你們婚后將房產過戶給你,在法律上屬于贈與。《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你父母在房產過戶時明確房產只是贈與你一個人的,那么就屬于你個人財產,離婚那房子不能分割。如果沒有明確,就視為對你們夫妻的贈與,也就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當分割。
坦率地說,情況對你很不利。如何避免“大出血”,我發表一下我的個人觀點,僅供你參考。
我個人認為,要想阻止女方分到房產,十分困難,按一般思維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須打破常規思維模式,才有一線生機。建議你將此房的房產證盡快改回你朋友的名字!!!你和你朋友必須協調好,在法庭辯論時,可以這樣主張:此房原系你朋友購得,后來賣給你,但你當時沒錢,依靠朋友關系賒購并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當時協議兩年內還清房款,否則你朋友有權收回此房,而兩年過去,你未能償還欠款,于是朋友收回了房產,你們現在是租朋友的房子。
關于離婚房產分割的問題
我幫我朋友來尋求幫助 我的朋友在上個月結婚,但是結婚后兩人從未在一起住過 ,現在的情況是面臨離婚,但是離婚后房產怎么分割,房子付款是女方付的多,房主是男方的名字,但是男方只是預付一些定金,注:(房子是婚前買的)如果離婚我朋友能否將房子的應得房款拿回嗎??另外怎么才能順利離婚得回房款,還有怎么分割,求法律專家給予幫助和指點,謝謝了【財產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IF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首付款由男方支付+有銀行貸款,TN房產歸男方+貸款余額由男方承擔+男方向女方給付兩筆款[已付月供總額*1/2、(房產評估現值-購房價)*1/2]。(+表示“并且關系”)。你想房產不判給男方,就得推翻“首付款由男方支付”這一事實,即舉證證明從你的帳號匯入開發商的指定帳號的錢占首付款的百分之多少。如果首付款全系從男方帳號匯入開發商的指定帳號的話,想方設法取到男方確認除部分定金以外的首付款均系由你支付的證據,手段包括書面確認、視頻、錄音等。
您朋友需搜集自己出資的證據,和對方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分割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是婚前買房,女方必須要有付款的證據,否則很難拿回。如果雙方沒有協議,房屋是屬于男方的,不能分割
婚前各自支付的歸各自,婚后共同一般平分。
本人作為婚姻家庭方面的專業律師,有豐富的離婚案件處理實務經驗,可與我聯系,助您維權
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問題
我表嬸因為表叔現在沒有工作而提出提婚,涉及到了房產分割問題,因為他們婚前沒有住房,在婚后第8、9年后才因為姨姥家拆遷分得一套不到80平米的住房,但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姨姥的,如果現在離婚的話,房子需要分給表嬸一部分嗎?現在姨姥爺已經過世了,只留下了兩套住房,一套是姨姥爺的名字,準備留給表姑的,另一套就是現在表叔他們住的這個,表嬸說,如果房子給她,她就要孩子,不然就不要孩子,表嬸應該分得這房子嗎?每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自己多分財產,對方少分財產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財產時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雙方父母出資部分。父母出資往往是爭議最大的一部分。
廣東胡律師:
不需要分給你表嬸,這個房產歸屬于你姨姥,跟你表叔是沒有關系的。
分不到房子。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下收入為夫妻共同所得:
1.工資、獎金收入
2.生產、經營收入
3.他人的贈與
4.其他應共有的收入
就房子而言,房產產權歸姨姥所有,不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所得,因此表嬸不應該分到。但是既便如此,孩子生下來后,孩子的撫養一方(就本案例而言,會判給母親)有權要求另一方(父親)給予生活費。
上述是基本規定,適用于一般情況(如果鬧到法庭上去的話,結果會跟上面說的差不多),但若夫妻兩人協商的話,以協商結果為準。
姨姥還在世,房子就是她的,兒女當然不能分了。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權屬證書是不動產權利的依據,因此,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上寫明的權利人就是不動產(房屋)的所有人,與其他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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