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的錢算不算是婚后共同財產?
我們是2013年臘月十九(陽歷2014年1月19號)結的婚, 當時他戶口在學校沒遷回來領不成結婚證,就沒領.rn當時只是在辦了酒席,辦了結婚儀式,直到2014年的7月7號也就是半年后領的證.rn婚后一個月內就懷孕了, 到現在孕34周左右,rn因為諸事感情不合, 我實在受不了了想離婚,rn想問一下關于離婚的程序,rn結婚前他家一共送了彩禮是8萬8,加上其它小錢之類的一共是十萬.rn結婚儀式當天我陪嫁了一臺電腦,一些衣服,一些被子之類的rn還有6萬支票,rn結婚時他爸買了一輛6萬2的小車, 當時只付了3萬的錢,剩下的3萬2是婚后五個月的時候我用我的陪嫁幫他還了2萬,他自己也在外面借了1萬還了車款.rn婚后四個月的時候,他姑姑借走了三萬.rn rn就等于我陪嫁了6萬, 但是我5萬都拿出來 了, 車上戶的時候因為他戶口沒回來所以上的是他爸的名字,rn rn我現在糾結的是,我辦結婚儀式時的陪嫁六萬塊錢算不算婚后共同財產?rn畢竟那陪嫁是在領結婚證前陪的, 不是領結婚證后...rn rn再有, 如果陪嫁六萬如果算是婚后共同財產,我已經拿出了五萬, 是不是就算按共同財產劃分,他還得返還我2萬?rn rn因為現在懷孕34周,查出是女兒, 他不是很喜歡, 從懷孕知道是女兒以來就不怎么管我,rn他家里 人也一樣,都是重男輕女,rn孩子生下來后,歸誰? 如果他家不要的話, 我是不是可以簽一份他們永遠不管不要這個孩子, 這個孩子的一切由我負責,哪怕是我送人他們也管不著,因為他們不要,我是不是就可以送人.... 找一個好的家庭把孩子送人行嗎?rn rn我們婚后沒有其它財產糾紛, 就只有這些, 現在很是頭疼 .rn rn想請專業律師給點建義, 我該怎么辦? 女方陪嫁的東西,離婚時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
?。ǘ┥a、經營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br />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罚?br />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br />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對前述四項的補充,根據我們的民間婚俗一般情況下陪嫁的東西是對女方的贈與。因此陪嫁的東西一般認定為一方財產。根據你表述,應屬于婚前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孩子還在哺乳期法院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孩子較小時一般也會認定撫養權歸女方。你如果有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如何撫養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探視權。你送給別人養的一定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可以。
彩禮錢和陪嫁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原則上 結婚以后獲得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不過,你們應該拋除你們的父母收取的份子錢。陪嫁,在沒有明確說明和證明的情況下,應該屬于 共同財產,因為這兩種情況,都是你們結婚后辦理的,
彩禮錢和陪嫁品一般視為單方財產,
屬于夫妻一方財產。
定婚的彩禮錢是否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如題!如果是的話,女方或女方家長私自吞了這筆錢,打官司能打贏嗎?什么叫私吞啊。。。是你自己愿意給的錢
訂婚時,男方給了女方彩禮(應該是給女方家長的),女方應該有備些嫁裝,買些東西女方帶到男方處的(以后生活用,或金飾存放著)。以上說的是現金。
另外男方拿房子出來,女主置備家具、電器等,都是這樣子的。
彩禮錢是給女方家長,不是給女方的,婚都結了,為什么要拿回來?要拿回去,當初還不如不送。一開口雙方都不會高興的。
是的.這只能說女方父母不道德,在說人家女兒都嫁給你啦,你還要討回那點彩禮錢你好意思嗎?這樣說有點象買賣婚姻!一般都不會獨吞的!
訂婚時男方付給女方的彩禮在法律上屬于贈與行為。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如果男方父母明確只給夫妻一方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就不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沒有明確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婚前女方用男方的彩禮錢購買了首飾、家電等物品,都屬于共同財產。
參考資料: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htm
請問婚后女方個人所存的錢(彩禮和父母給的陪嫁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如題,去年8月領的證,12月辦的酒,1月去銀行開的戶,存了結婚男方家所給的彩禮錢和自己父母所給的陪嫁錢,以及辦酒朋友所出的禮錢.想問下這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呢.該怎么才不算是呢?謝謝如果這些錢都是登記以后贈與的,沒有指明只是贈與男方或者女方某一人的,很難界定為個人財產,沒有根據的話只能算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登記之前贈與男方或者女方某一人的,應該定為個人財產,但是還是應該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否則登記后存入銀行,沒有證據也很難界定。
根據你說的情況,酒席上收的錢是在登記后,而且一般來說親戚朋友也不會指名道姓就是給與哪一方的,所以一般都會定為共同財產。而男方出的彩禮和女方的陪嫁錢就要根據時間上的問題界定,很難界定也很復雜。如果雙方非要把這些錢分的一清二楚,雙方也都能互相理解的話,還是作個婚前財產公證吧。但是在一般老百姓眼里作這個財產公證是比較傷感情的。
還有不論存款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登記結婚后所得利息都算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男方家所給的彩禮錢和自己父母所給的陪嫁錢,是指明了給你的,這是無法否認的,完全由你支配
至于辦酒朋友所出的禮錢,雖是因為你們結婚,但是如果有些人如你的親友是為了還你的人情的,也應該由你支配,同樣,男方的,由你老公支配的話,你也不要有什么意見
至于以后你把錢給誰花,完全由你支配
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在法律上各一半。要想分開只有另立協議書。道義上這些錢財夫妻間心中有數,拿走屬于自己的…對方良心是沒有異議的。
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勞動所得和他人的贈予和繼承,所以你所說的財產應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屬于共同財產。若想排除,有以下辦法
男方父母給彩禮、自己父母給嫁妝的時候指明贈與女方。
沒有其他辦法 呵呵呵
金錢由于很難舉證,一般都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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