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離婚證買房有什么后果
用假離婚證買房的風險
1.目前法律沒有硬性規定假離婚買房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國家也沒有關于假離婚后再購房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目前沒有追究用假離婚證買房的依據。但如果日后經查實會追究責任,也就是指取消二套房優惠,并且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2.假離婚包括了真離婚這個法律事實,真離婚的法律后果是當事人在離婚前的財產按離婚協議約定確認權屬,在離婚后到重新登記結婚前購買的財產則不能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離婚后的雙方的任何約定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任何約定完全會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得不到保護和實現。
3. 假離婚當事人的約定需要靠雙方誠信的踐行才能完成,如果一方不履行約定,這時假離婚就變成了弄假成真,另一方完全有可能人財兩空。
4.假離婚給雙方當事人帶來的信用風險。假離婚當事人因購房在銀行有貸款的,完全有可能被銀行查出是假離婚而導致信用問題最終被終止貸款。
目前很多地方民政部門的信息跟別的職能部門信息沒做到共享,所以可能會導致有的用假離婚證重婚、買房等等事情發生。如果您只是打算買房投資,三兩年出手賺錢,也許不會有什么意外。但是,假如在你出手房產之前各職能部門的信息聯網了呢?那就會導致你這房子的諸多問題發生了,至少,得補交你逃避掉的交易規費外加罰款。如果您買房是為了長期自用的話,這樣的風險就更大了。信息科技的發展速度是很驚人的,以目前的技術水準和網絡資源狀況來看,信息聯網一點問題沒有,缺少的是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而且政府正在抓緊時間做這方面的工作。情況就這樣,風險你自己掂量著辦。我可以手打的喔,一定要采納喲!
關于具體的情況和法律問題,建議最好詳細咨詢一下當地律師,以使問題得以盡快合理地解決。
假離婚買房有沒有什么后果
孫文軍與鄰村女青年小梅經人介紹認識,戀愛期間感情很好,1978年兩人喜結良緣,婚后雙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6年孫文軍到外地做生意發了財。孫文軍謊稱自已未婚,并與小紅談起了戀愛。1990年,當小梅發現丈夫另有新歡時,多次勸告無效。此時,孫文軍為達到與新歡結合的目的,欺騙小梅說:“我與小紅的事大家都知道。小紅現在已經懷孕了,她說我如果不與她結婚,她就告我強奸罪。看在我們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們先協議離婚,等以后我再想辦法與你復婚。”小梅信以為真,為了丈夫的未來,答應與丈夫協議離婚。協議時丈夫只承擔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小梅與孫文軍到市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手續。此后,善良的小梅一直等著丈夫復婚,一年過去了,孫文軍再也未回到這個家庭。急于復婚的小梅找到了孫文軍,孫文軍一反常態,否認與小梅的離婚是假離婚,并告之與小紅已結婚并且生有一個男孩。此時小梅知道自已受到了欺騙,于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要求宣告其離婚無效。
問題:該案應該如何處理?
答:本案涉及假離婚的問題。假離婚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雙方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行為。假離婚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假離婚登記,二是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
對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離婚登記而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由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對當事人弄虛作假、串通,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騙取離婚登記的,根據條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并宣告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如果一方當事人持離婚證與他人結婚,應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均已再婚,一方或雙方要求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后可宣布其離婚無效和收回離婚證;對于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后,一方當事人持調解書與他人另行結婚,應承認其婚姻有效,因此,一方要求復婚后,應駁回其復婚請求。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另行結婚,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對本案的處理,婚姻登記機關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小梅與孫文軍合謀搞假離婚,視法律為兒戲,弄假成真,現孫文軍又與他人結婚,離婚與結婚都已辦理了法律手續,小梅應承擔后果,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文軍用欺騙手段,使小梅與其離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宣告離婚協議無效,恢復與孫文軍的婚姻關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盡管孫文軍欺騙小梅而離婚,但他與小紅的結婚是雙方自愿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不能采取簡單的方式處理這一問題。如果對孫文軍進行批評教育,并對小紅揭開事實真相后,孫文軍和小紅都同意離婚,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依法解除現在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不同意離婚,則應承認其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但應經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調解協議的不合理部分。
婚姻登記機關最后采取了第三種意見。經查明小紅并不知道孫文軍通過欺騙的手段與小梅假離婚,現有一個兩個月的孩子,不同意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對孫文軍批評教育的同時,說服小梅正視現實,放棄了復婚的要求。對原調解協議作了更改,按法律規定孫文軍承擔了兩個小孩的撫養費至孩子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隨著房地產市場發展,投資性買房越來越多,各地也出臺了諸多限購、限貸政策,為了應對這些政策,民間也出現了很多“對策”,假離婚就是其中之一。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他只是通俗的一個說法,一般指夫妻雙方不是真的要離婚,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離婚,這種做法鉆了法律的空子,不僅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會有相應的損失。假離婚買房應對警惕以下可能產生的后果(法律風險):第一,假離婚買房,離婚后所買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第二,假離婚屬于欺詐行為,因此取得的按揭貸款購房資格不受法律保護;第三,離婚時為明確約定財產分割,或約定的分割方案明顯偏向一方的,若離婚后一方假戲真做,雙方不僅不能恢復婚姻關系,還可能會承擔財產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隱含的法律風險亦不可小覷。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
假離婚是違反法律的欺詐行為,如確有證據證明是假離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貸款購房資格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婚姻關系必須基于雙方自愿而進行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如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法定證據支持撤銷登記,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復婚的,則婚姻關系不能恢復。
如果當事人使用假離婚證購房,被查實后。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應該主動打消這種念頭,放棄這種想法。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離婚買房風險具體有哪些
隨著房地產市場發展,投資性買房越來越多,各地也出臺了諸多限購、限貸政策,為了應對這些政策,民間也出現了很多“對策”,假離婚就是其中之一。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他只是通俗的一個說法,一般指夫妻雙方不是真的要離婚,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離婚,這種做法鉆了法律的空子,不僅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會有相應的損失。假離婚買房應對警惕以下可能產生的后果(法律風險):第一,假離婚買房,離婚后所買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第二,假離婚屬于欺詐行為,因此取得的按揭貸款購房資格不受法律保護;第三,離婚時為明確約定財產分割,或約定的分割方案明顯偏向一方的,若離婚后一方假戲真做,雙方不僅不能恢復婚姻關系,還可能會承擔財產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⑴假離婚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隱含的法律風險也不可小覷。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
⑵假離婚是違反法律的欺詐行為,如確有證據證明是假離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貸款購房資格不受法律保護。
⑶婚姻關系必須基于雙方自愿而進行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如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法定證據支持撤銷登記,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復婚的,則婚姻關系不能恢復。
⑷假離婚造成的生活煩惱也是很多的,有很多的夫妻因為辦理假離婚手續以后,為了掩人耳目而分居生活產生感情隔閡。雙方再因為假離婚的事情而耿耿于懷就更加會影響夫妻感情,導致夫妻真的假戲真做。
⑸假離婚有的時候很可能是另一方想要解除婚期關系而行使的另一種離婚方式,為了騙得離婚手續而以買賣房產避稅為由辦理假離婚。離婚手續辦理過后,財產沒有按照正常的離婚財產比例分配,另一方又將假的離婚做成真的離婚,那么財產沒有得到公平分配的一方就會人財兩空。
假離婚買房的后果有哪些
孫文軍與鄰村女青年小梅經人介紹認識,戀愛期間感情很好,1978年兩人喜結良緣,婚后雙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6年孫文軍到外地做生意發了財。孫文軍謊稱自已未婚,并與小紅談起了戀愛。1990年,當小梅發現丈夫另有新歡時,多次勸告無效。此時,孫文軍為達到與新歡結合的目的,欺騙小梅說:“我與小紅的事大家都知道。小紅現在已經懷孕了,她說我如果不與她結婚,她就告我強奸罪。看在我們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們先協議離婚,等以后我再想辦法與你復婚。”小梅信以為真,為了丈夫的未來,答應與丈夫協議離婚。協議時丈夫只承擔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小梅與孫文軍到市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手續。此后,善良的小梅一直等著丈夫復婚,一年過去了,孫文軍再也未回到這個家庭。急于復婚的小梅找到了孫文軍,孫文軍一反常態,否認與小梅的離婚是假離婚,并告之與小紅已結婚并且生有一個男孩。此時小梅知道自已受到了欺騙,于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要求宣告其離婚無效。
問題:該案應該如何處理?
答:本案涉及假離婚的問題。假離婚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雙方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行為。假離婚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假離婚登記,二是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
對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離婚登記而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由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之后,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對當事人弄虛作假、串通,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騙取離婚登記的,根據條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并宣告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如果一方當事人持離婚證與他人結婚,應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均已再婚,一方或雙方要求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后可宣布其離婚無效和收回離婚證;對于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后,一方當事人持調解書與他人另行結婚,應承認其婚姻有效,因此,一方要求復婚后,應駁回其復婚請求。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另行結婚,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對本案的處理,婚姻登記機關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小梅與孫文軍合謀搞假離婚,視法律為兒戲,弄假成真,現孫文軍又與他人結婚,離婚與結婚都已辦理了法律手續,小梅應承擔后果,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文軍用欺騙手段,使小梅與其離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宣告離婚協議無效,恢復與孫文軍的婚姻關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盡管孫文軍欺騙小梅而離婚,但他與小紅的結婚是雙方自愿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不能采取簡單的方式處理這一問題。如果對孫文軍進行批評教育,并對小紅揭開事實真相后,孫文軍和小紅都同意離婚,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依法解除現在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不同意離婚,則應承認其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但應經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調解協議的不合理部分。
婚姻登記機關最后采取了第三種意見。經查明小紅并不知道孫文軍通過欺騙的手段與小梅假離婚,現有一個兩個月的孩子,不同意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對孫文軍批評教育的同時,說服小梅正視現實,放棄了復婚的要求。對原調解協議作了更改,按法律規定孫文軍承擔了兩個小孩的撫養費至孩子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隨著房地產市場發展,投資性買房越來越多,各地也出臺了諸多限購、限貸政策,為了應對這些政策,民間也出現了很多“對策”,假離婚就是其中之一。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他只是通俗的一個說法,一般指夫妻雙方不是真的要離婚,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離婚,這種做法鉆了法律的空子,不僅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會有相應的損失。假離婚買房應對警惕以下可能產生的后果(法律風險):第一,假離婚買房,離婚后所買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第二,假離婚屬于欺詐行為,因此取得的按揭貸款購房資格不受法律保護;第三,離婚時為明確約定財產分割,或約定的分割方案明顯偏向一方的,若離婚后一方假戲真做,雙方不僅不能恢復婚姻關系,還可能會承擔財產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一、假離婚買房法律后果是怎樣?
假離婚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隱含的法律風險亦不可小覷。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
假離婚是違反法律的欺詐行為,如確有證據證明是假離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貸款購房資格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婚姻關系必須基于雙方自愿而進行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如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法定證據支持撤銷登記,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復婚的,則婚姻關系不能恢復。
二、“假離婚”后有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怎么辦?
相關法律條例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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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下面法律經驗編輯為您詳細介紹。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雙方當事人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夫妻之間假離婚的行為破壞了我國婚姻制度,是對法律的不尊重。要是出于規避政策或損害他人目的而假離婚的,其行為更是可惡,一旦被發現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在假離婚的過程中很有可能假戲真做,對當事人來講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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