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房產規定
家里是拆遷房子 之前寫的爸爸的名字 婚后才拿到房產證 現在要變更為我的名字的話 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只要父母沒有明確說明贈與給誰一般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想是個人財產就最好能簽一份贈與合同,表明是對你個人的贈與,并進行公證,增加證明力。
如果是繼承 你爸爸的財產,那就是你的財產是屬于婚前財產,
如果是以其它形式過戶,那應該為婚后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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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出資,產權歸誰所有。當然要有相關資料證明。房產證上的名字,不能作為產權所有的憑據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房子現在就有了,全額付清的,房產證上是我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準備過完年領證。我想問的是,就算領證前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是不是也算是他的個人財產。如果想變成共同財產是不是需要雙方在婚前去公證?rn如果領證后,我們賣了這套房子或者這套房子拆遷了,那我們買的第二套房子或者拆遷所分到的房子是屬于共同財產的嗎?rn問題比較多,想在領證前全都搞搞清楚。房子加上了你的名字的話,即使是在婚前加的,也是算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
婚后買的房子無特別約定的話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于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話,將產權證變更為兩個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選擇。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于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所以,建議說服你男朋友在產權證上加上你的名字。
只要房產證登記雙方名字,就是雙方共同財產。
從來就沒有新婚姻法頒布過。你是結婚是想要 人家房子吧?全款人家父母付的,給的是自己兒子.
新婚姻法對于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對于房產沒有作出單獨規定,相關司法解釋有下列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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