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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如何界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11-21 21:39:37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注意什么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一條指出了婚姻法的適用范圍,在其內的家庭事務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不在其內的按照現實中的處理處置方式方法進行,凡是有家庭的群眾,遇到事情先考慮按照家庭事務處理,現實中沒有處理處置方式方法才考慮婚姻法的規定,家庭事務涉及范圍廣,一般情況下無處不在,基本上用不著考慮婚姻法。別界定夫妻共同財產了,也別提離婚分割了。各代夫妻都設立夫妻共同財產,一家子吃什么喝什么住什么,這么簡單的邏輯關系怎么就想不通呢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應包括:(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趙志強與湯某于1998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1999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后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婚后,因為湯某講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于是兩人感情惡化。2001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并且婚后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系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系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對象,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于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持的。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并實際履行后,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并未實際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后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于趙志強的財產。
夫妻財產分為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結婚后共同產生的共有財富,因此,在離婚時一般要把夫妻共同財產按平均比例的方法來分割夫妻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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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 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付出勞動所得的各項報酬,在現實中,以紅利、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餐補、服裝費等各種名義出現的收入都可以視為工資性收入。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包括勞動收入和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經營個體工商戶的收益、經營企業的收益、入股收益等。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署名權、發表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權利。其中人身權具有專屬性不可轉讓,故不屬夫妻共同財產,但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這里指的“所得”是權利的所得。如繼承權是在婚前取得的,即使繼承的財產在婚后實際取得,也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反之,雖然婚前即實際占有財產,但婚后才取得繼承權或婚后才接受贈與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論在什么時間取得,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5)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指夫或妻一方以個人投資所獲得物資利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預期收益。這里的個人財產包括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也包括約定婚后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后,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 “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于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范圍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婚姻法》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二個居住的房子是男方婚前購買的,裝修及室內的一切都是女方購買,但是在登記之后購買。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另外,結婚后,女方的父母出資購房屋一處,但產權證的名字是女方,這所房子能算婚后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提到離婚,首先會想到夫妻共同財產,很多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識存在很多誤區,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什么事夫妻共同財產。
步驟/方法

一、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現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伙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有。
二、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 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 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三、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 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 知識產權的收益;
  5.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 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四、注意事項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 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 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 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 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司法實踐中,較難處理的是公司股權和房屋(包括部分產權房)的分割。對于房屋的分割,夫妻雙方均要爭取產權的,可采用競價的辦法,誰同價高由誰取得,取得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否則,應由房地產評估部門進行估價,予以確定價值,由取得一方給予另一方評估價值一半的補償。涉及公司股權的問題,因《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權不能隨便轉讓,分割股權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利益。采取的辦法是將股份歸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給予另一方相應股份一半的價值。
首先,關于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所有權問題,要看該房屋產權證的頒發時間,如果是在登記前獲得的,則該房屋的所有權歸男方所有。如果在登記后獲得的,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應減除男方婚前已經支付的房價款。由于裝修由于在登記后購買,不論該房屋獲得產權如何界定,則裝修部分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女方父母出資購房一處,由于是結婚后購買,除非女方父母明確表示贈其女外,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是婚前的個人財產,裝修是什么時候裝修的,如果是婚前的話是婚前你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的話是共同財產。這就要看你父母怎么說,如果說是贈送給你一個人的話那么是你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說明的話那么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怎樣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產生的財產和財產關系。實務中,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中,無法證明或者認定為夫妻關系結成前的部分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主張夫妻共同財產一方需要提出此財產存在的相關證明,而主張標的(目標財產)非為共同財產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對該財產非產生于夫妻存續期間,或者該財產的所有權屬負有證明責任。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夫妻雙方則要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而不是對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予以免責。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夫妻對共同債務應當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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