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日內可以退定金。
1、從2019年3月1日起,消費者在東莞簽訂購房認購合同后,兩天內可要求解除認購書并退回定金這一政策與網購中的“無理由退貨”性質并不一樣,僅是給沖動消費一個“冷卻期”。
2、購房者可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本認購書和退還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解除本認購書并退還定金。
3、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出示并解釋將來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應清楚了解主要條款及相關合同風險。兩個自然日后,購房者不得以不了解合同內容為理由要求解除本認購書。
4、而購房者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也有權解除認購書。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擴展資料:
簽認購書注意事項
一、房屋的基本信息要約定詳盡
認購書相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來說,條款比較簡單。但是也要具備一個合同基本的一些條件,比如樓盤的名稱,所買的樓層面積,一般的房屋的一些條件。
二、有關金錢事項要約定清楚
大部分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時都會收取一定數額的定金,購房者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定金是哪個定,其次要清楚定金之后的處理方式,最好一定要明確違約后果。
三、考察開發商資質及預售證
對于開發商的資質、商品房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要進行考察。認購書條款比較簡單,有些開發商可能不會在認購書中寫明預售許可證等資質情況,從而規避有關法律規定。對此,購房者不可忽視,因為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認購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四、規避受牽制條款
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一定要注意認購書里是否有受牽制條款,例如:購房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此條款沒有區分不同情況下的過錯方,直接認定為購房者的錯誤并且不退還定金,這是不合理的。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東莞新規:兩天內可解除購房認購合同并退回定金
房屋認購書也稱之為購房意向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屋正式銷售前,與有意向其購買房屋的購房者簽定的書面協議,是目前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房屋買賣中的習慣做法,如果簽訂認購書后不買房了定金可以退嗎?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4、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5、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房屋認購書無效的情況,定金必然要返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是否可以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已經簽訂定金合同的,合同有明確規定的,以合同為準;
2、如果沒有簽訂定金合同的,一般默認是不會退還定金的,不過是否可以退主觀意向很重要,哪怕簽訂合同了,只要對方同意,那就可以退;
3、根據合同法規定,如果是以下情況的,可以明確要求對方退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擴展資料:
根據《解釋》第四條規定,我們認為,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同時有兩重屬性,第一重屬性是立約定金。立約定金是專為保證當事人能夠就某事項訂立合同而設立的,不具有擔保主合同之債的功能,第二重屬性是履約定金,即履行認購書這一預約合同本身的定金。
認購書定金保證雙方當事人能夠盡最大的誠信談判,努力達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我們認為,只有兼顧定金的這兩個屬性,才能在商品房糾紛案件中正確理解《解釋》第四條的法義。
《解釋》第四條規定:“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p>
如果僅認為認購書定金為立約定金,那么不論何種原因,只要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就適用定金罰則,顯然有悖公平正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品房認購書
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商品房認購書問題所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主要是由于購房者對認購書的理解與開發商理解有所差異。那么,購房者簽訂認購書后定金能退回嗎?又該如何防范商品房認購書的風險呢?下面就聽聽小編的介紹。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
一、簽訂認購書后定金能退回嗎?
房屋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內容一般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對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在房屋認購書中,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不再將房屋轉讓給除認購人以外的人,而認購人則保證在一定期間內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書以后,如果房屋認購書中約定了購房訂金,那么認購書簽訂后的購房定金如何處理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在起訴前開發商還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么這份房屋認購書就是無效的,定金需要退回。
(二)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四)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五)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怎么防范商品房認購書風險?
(一)訂立商品房認購書前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這個階段,雖不需要訂立合同,但做好足夠的準備,對防范風險也是非常必要的。購房者在這個階段必須做好兩項前期工作,具體如下:
1、購房者必須考慮清楚,決定購買將要預訂的商品房
購房者在決定購買該商品房之前,應做一些必要的調查和咨詢工作。
調查的內容應包括:開發商的信譽和實力,其他條件類似樓盤與你看中的樓盤的價格、區位、戶型、環境比較,還有該開發項目的一些基本情況。
2、購房者應積極爭取不與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認購書
通過前一項準備工作,購房者已經基本了解了該商品房屋的部分情況,確定了該商品房的可購買性,訂立商品房認購書,對購房者確實沒什么益處,而且還會為購房者帶來風險。對這樣一個無益的合同,購房者還是能不簽就不簽為好。
3、購房者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應對買房
購房者應在簽訂合同時考慮清楚再簽約。而購房者怎樣考慮清楚,只能依據相關法律知識。
(二)訂立商品房認購書時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找出風險,針對風險,預備解決方案,與開發商協商訂立合同。
(三)訂立商品房認購書后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1、分析當前形勢,分析風險及問題所在。
2、對因顯失公平等原因而購房者不滿意的商品房認購書,購房者可采用以下方法解決:
a、與開發商協商,訂立補充協議。
b、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該協議。
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不僅可以要回定金,還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是不可歸責于買方和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仍可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
買房是一件大事,許多人在沒有了解清楚情況的時候,由于心急,給了定金,之后又想反悔,此時定金能不能退回來呢?在正式購房合同簽訂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約定金,是指為保證訂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購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買房,那么開發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開發商收了定金但不賣房,要雙倍賠償定金。但如果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定金。當然,實踐中因為前述的合同類文件性質、內容有區別,所以針對每份合同應采取的方式略有不同。建議簽訂合同的時要留心,同時如果合同已經簽署,自己又不確定通過哪種方式保護自己的利益更為穩妥,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予以協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一、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議》,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二、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三、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該乏乏催何詘蠱挫坍旦開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后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定金
兩日內可以退定金。
1、從2019年3月1日起,消費者在東莞簽訂購房認購合同后,兩天內可要求解除認購書并退回定金這一政策與網購中的“無理由退貨”性質并不一樣,僅是給沖動消費一個“冷卻期”。
2、購房者可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本認購書和退還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解除本認購書并退還定金。
3、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出示并解釋將來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應清楚了解主要條款及相關合同風險。兩個自然日后,購房者不得以不了解合同內容為理由要求解除本認購書。
4、而購房者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也有權解除認購書。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擴展資料:
簽認購書注意事項
一、房屋的基本信息要約定詳盡
認購書相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來說,條款比較簡單。但是也要具備一個合同基本的一些條件,比如樓盤的名稱,所買的樓層面積,一般的房屋的一些條件。
二、有關金錢事項要約定清楚
大部分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時都會收取一定數額的定金,購房者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定金是哪個定,其次要清楚定金之后的處理方式,最好一定要明確違約后果。
三、考察開發商資質及預售證
對于開發商的資質、商品房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等要進行考察。認購書條款比較簡單,有些開發商可能不會在認購書中寫明預售許可證等資質情況,從而規避有關法律規定。對此,購房者不可忽視,因為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屋認購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四、規避受牽制條款
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一定要注意認購書里是否有受牽制條款,例如:購房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此條款沒有區分不同情況下的過錯方,直接認定為購房者的錯誤并且不退還定金,這是不合理的。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東莞新規:兩天內可解除購房認購合同并退回定金
相關推薦: